不管是個案變更、新訂都市計畫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規劃審議權與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審議,顯然各司所職。

 

台灣都市設計審議經常附加很多條件(環評、綠建築等),而準備這些審議資料的通常是開發者,當這些房子蓋好後,必然會有一個移轉動作,也就是從生產者與把關者轉到使用者,請問,未來使用者可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源,透過住戶大會否則當初核定興建所附加的條件嗎? 例如,本來審核條件要求該建築物夜間必須開燈四小時,住戶大會因為電費考量,決議取消,這樣是否涉及法律競合問題?

 

又,原來申請許可的過程可能開發者有得到若干獎勵,例如綠建築容積獎勵,當這些條件被住戶否決後,這些獎勵如何"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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