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台灣都市計畫界應該討論的課題,卻不知如何說起。

學校是地方發展的根本,小學則是鄰里生活的重心。一個都市計畫劃設幾十年的小學用地,卻可以在土地完成徵收12年期間沒有任何設校準備,直到地主提出訴訟後才猛然想起: 對喔,我們的小朋友需要一間學校。

對地主而言,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本來是一件喜事,只要前提是,政府依照合理市價取得土地,皆大歡喜。然而幾十年來的扭曲,賤價徵收的陰影一直無法在台灣都市計畫界得到太多的重視,即使2000年通過了土地徵收條例,官民之間的角力依然存在,只因為一句話: 政府財力有限。

真的嗎? 如果是真的財力有限,我們又為什麼需要劃設學校用地呢?政府不就是應該在量力而為的基礎上,詳實檢視公共設施用地的總量與類型嗎?

一間小學,蓋了十多年,多少學生在此累積成長的記憶,很難想像這群拿回土地的地主們如何面對這些學生,更難想像他們取回的土地換成新台幣後,代價是花了幾億元新蓋的校舍瓦片被敲碎換來的戰利品。

這是一場雙輸的都市計畫悲劇,要留下學校就需要全民額外的負擔(重新市價徵收),不留下學校,拆校還地,看似公平合法的背後,其實已經撕裂了無辜學生的空間記憶。

 

進行中的全國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作業是否又會如法炮製更多的"大成國小"?或者說,是否會因為急著放棄某類型公共設施用地,反而製造更多的都市計畫災難? 只希望營建署在急著回應監察院糾正之餘,詳實檢視個別都市計畫的特殊性,不要急著從全國一致性原則硬要地方政府臣服。

 

公共設施用地是都市計畫的靈魂,一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沒有放棄的學校用地,如果真的被土地徵收條例活生生吃掉,規劃的存在感真的要好好檢討了。對這些地主而言,拆校還地,還回去的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是學校用地,除非都市計畫完成個案或者通盤檢討變更,否則還是沒有利用價值。將學校用地變成私人用地,重新走回保留地的途徑,難道是行政法院所謂的公平正義嗎? 這樣的法巢思維,規劃界如何與之溝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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