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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指的是建築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的土地,面積狹小是指基地之長度與寬度未達法規規定之最小面積,或是基地為三角型、或基地界線與建築線之斜交角度不足60度或超過120度,都屬於畸零地。畸零地是不可以單獨建築,除非與相鄰的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法律規定最小建築面積的寬度與深度後,才可以申請建築。

 

根據台中是畸零地管理自治條例,面臨15米以下道路之建築基地,面寬至少到3.5米,深度至少14米,否則就算畸零地,不得單獨建築。也就是面積少於49平方公尺,或約15坪以下土地就算畸零地。

 

台中市西屯細部計畫區有一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181平方公尺,可建築面積將近55坪,怎麼看也不是畸零地。然而根據細部計畫土管規則,建築基地面積留設至少四米騎樓空間,以此為標準,這塊可建築基地因為面寬較長,達30公尺,留設4米騎樓空間後,只剩下處三角形土地,面積約60平方公尺,略大於畸零地49平方公尺。

 

然而,因為土地真的很畸形,受雇建築師怎麼設計,結果就是畸零地,因為該基地沒辦法留設足夠的後院退縮空間。設計案送到都市設計委員會,地主希望尋求特殊條款,取得都市設計委員會的背書,准予建築開發。

 

都市設計委員會當然沒辦法許可這個形況奇怪的申請案,逕自否決本開發案。問題來了,這塊出生就長的很畸形的可建築用地,一旦被否決開發權,將導致一個嚴重結果: 可建築用地沒辦法開發建築。

 

我們要問,生出來就很畸形的土地,應該不是死刑犯候選人,該土地的開發權會否受損。

 

生出基地的是都市計畫單位,該類單位怎可以一方面宣稱要創造優質生活環境,卻讓一塊可建築用地變成準公共設施用地?自己生的的畸形兒。誰可以奪走該基地的開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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