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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有將近900萬住宅單元,出租住宅占不到百分之十,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顯然針對此現象而來。

中央政府一年二十多億元租金補貼是目前國內最重要的住宅政策內容,地方政府也以此為標竿,設立住宅專責單位,負責租金補貼的申請與核發。輔助民眾購買房屋已經不再是中央主打政策,一方面住宅自有率已經超過百分之八十,另一方面補貼資源也日益萎縮中。

從住宅光譜檢視,甚麼是社會住宅? 這是福利住宅嗎? 還是市場性中繼住宅? 在出租與出售的兩極中,顯然以政府補貼為主的政策已經逐漸退場,取而代之的是以調節市場資源錯置為主的中繼住宅,也就是說現階段住宅政策的邏輯係以修正市場失靈為主,政府失靈的修補顯然浮不上檯面。

地方政府可以做甚麼? 中央的代理機構? 或者地方自治體的住宅政策制定與執行單位? 兩者差異在於,後者需要搭配地方房屋稅、地價稅、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等措施,據以求取地方需要的滿足與回應。

住宅法人是甚麼? 難道戶政事務所不能轉型為具備資訊長、營運長、維修長、財務長與法律長的五長法人機構嗎? 難道我們還在期待新成立一個住宅法人、只做社會住宅。或者說,捷運公司難道不能兼職負責社會住宅營運管理嗎?包租包管只能委託社福機構或者專業物管嗎? 難道政府不能從既有公務體制促成人才與業務轉型嗎?

在共享經濟的概念下,難道藏於民間的住宅不能透過共享經濟的模式,成為社會住宅的庫存?

社會住宅不是只有住宅單元,在市場邏輯下,社會住宅更需要營運空間,作為社工、支持性服務與主題性服務的基地,唯有多角化營運才能將補貼型、社福型社會住宅拉出標籤的巢臼,走向修補市場失靈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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