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是土地規劃利用與管理的根本法,根據土地法第二條,全國土地分成四大類,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土地法91條還有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的分類方式,兩者呈現何種關係,土地法並沒有太多的說明,比如說,限制使用區內是否只有單一類型土地,同樣地,自由使用區內有否直接生產用地等。這樣的模糊空間,理論上而言,應該在土地法有所規範才是。也因為如此,國土計畫法與土地法明列的土地分類方式究竟存在何種關係,仍有待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之。
本文目的不是討論土地法,而是國土計畫法第3條、20及21條所指的四大功能分區中較具爭議的城鄉發展區及農業發展區。
前者(城鄉發展區)本來爭議不大,因為全國400多處都市計畫區、約40多萬公頃都市土地本來可以直接轉成城鄉發展區,然而國土計劃法立法者及全國國土計畫卻將此一單純議題複雜化,主要爭議在於都市計畫區內仍有將近一半的土地被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這類型土地被部分人士視為應該與城鄉發展明確切割的他種用地,事實如此嗎?其實這是一個很難被簡化的議題,因為400多個都市計畫區各自有自己的發展目標、地方特性及區域差異,台北市的農業區與屏東市的農業區,雖然名稱相同,受到的壓力可能大不相同,照理說,不應該被放在同一個天平上討論,只可惜,全國沒有人熟識所有都市計畫區,也因此只能在概念層次談全國一致性等空泛的概念,導致這個簡單議題被捲入不必要的紛爭中。有解套嗎? 當然有,直接轉成城鄉發展區,不用討論了。
後者爭議大到有人喊出二次土改的狼來了,農地問題可大可小,閉著眼睛,只要不執法,只要沒人檢舉,甚麼問題也沒有。但是,農地間互相干擾的現象存在已久,且有惡化趨勢,各級政府很難視而不見。全國國土計劃喊出74萬到81萬公頃農地總量,這個數字來自農政單位進行多年的農地空間資源調查數據,該調查明知台灣現有93萬公頃所謂耕地,透過圖形判讀及現場比對,農地空間資源調查計畫找出了可被分類為優良農田等四大等級農地,且將多數農業縣的農地大筆一揮劃入須保存之優良農田,多者如台南市達10萬公頃,屏東縣也有8萬公頃,更有多個縣市農地保存總量超過五萬公頃。這樣的規劃結果當然不為各界所樂見,以致引起很大的反彈,即使是耕作中的農地,被劃入農一分區不爽者大有人在,更不用說,農地上已經種下工廠者也被劃為優良農田,只能維持農用,可想而知,除非有強力執法,且有合理的配套措施,所為縣市農地面積分派一事,根本不可能在縣市國土計畫中被實踐。
怎麼辦?多年前總統府、農委會、部分民間團體根據糧食自給率指標,早就公開指認糧食危機是國安問題,需要更高層次的政策對待,眼看著部分縣市的農地上持續長出農舍、工廠、寺廟等人為構造物,糧食安全問題根本沒有春天。
試問,擁有農地的人為什麼不希望被劃入優良農田?這種根據土地法及國土法授意的政府應作為事項,怎麼會與私地主有此高強度的落差?反之,長期以來,被納入都市計畫區多數為地主樂見的現象,劃入都計區的土地價值往往有上升的可能性,反之,被劃入優良農田的土地是否代表,土地價值將從此一蹶不振?果如此,用甚麼方式可以反轉此一國安層級的危機呢?
根據文資法,古蹟為政府強制指定作為,歷史建築則採登錄制,擁有潛在文化資產價值者則先以列冊方式匡列。這樣的三等級做法多年來雖然阻力不小,但是很明顯地有效限縮公權力到處點火的機會。
農業用地可以比照嗎?大面積耕作區土地已強制方式指定為優良農田,小面積不連續土地則採主動登記方式登錄為一般農田,其餘則採列冊追蹤,等待有開發需要時,透過進一步環境影響認定程序,再行進入指定或者登錄作業。
這麼做有何好處?指定為優良農田者,享有較優惠的農業補貼、彈性多元使用機會,地主甚至可以將農地發展權以浮動方式轉移他地。登錄為一般農地者相對享有較少的優惠,列冊農地則完全沒有優惠措施。這樣的分級制度有可能創造地主爭取被指定為優良農田,或者鼓勵農地主主動登錄農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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