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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歷經外來政權統治數百年,對政治與政府的概念相對模糊,主要原因不外乎: 缺乏自主性。在解嚴前,政治權力集中強人手上,政府只是服務強人的龍套,即使有地方與中央選舉,政府與人民的距離還是遙遠,衙門等於政府。

1987年解嚴後,公民力量衝破的報禁與黨禁的限制,人民對政治權力的認知出現質變,政府存在的目的開始被改寫,也因為如此開始區分出兩種類型政治人物與公務員: 黨國型與開放型,前者至今相信威權,後者還在解構戒嚴社會餘毒,還政於民。

甚麼是政府?政府其實是一個複合體,內容組成充滿矛盾與制衡,環保與財政可能會打架,門牌發放可能會跟稅金收取單位意見不一,經濟發展單位可能又與建築執照核發單位各持已見,這些政府單位各有自己的法源依據,很多單位自認為依法行政是他們的天職,問題是,法律有很多種,當法律之間出現競合問題時,誰來化解?民選首長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嗎?

以農地工廠為例,種在農地上的工廠要能夠運作需有幾個前提: 要有資金,道路可以通達基地,地主沒有耕作意願,有人敢執行沒有申請執照的建築工程,門牌單位要給門牌(否則怎麼通信?),水公司要給水,電力公司要給電,消防單位願意放水,甚至電話公司要給電話,網路公司要給網路,垃圾清楚單位願意清楚垃圾(生活與事業),材料商願意提供材料,廠商願意簽約做生意,等工廠營運後,稅捐單位找上門要求繳稅,經濟發展單位送上就地輔導合法金牌令,民意代表找上門充當門神,農業單位視優良農田無生產作物為正常現象,說到此,幾個政府單位了?但是一個最重要的單位一直沒有現身: 土地使用規劃與管理單位,在地方可能是都發局、建設局、工務局等負責都市計畫與非都業務的主管機關,一旦他們找上門,除了開罰單、要求補件外,甚麼也不能做,因為種在農地上的工廠廠房是私人財產,即使是違章建築,也不是說拆就能拆,違章拆除與否已經是台灣社會從1950年歷史共業至今,主管機關創造的名詞至今沒有多少人可以理解: 舊違章、新違章,認定日期,寬限日期等名詞,只有一個目的: 不能立即拆,拖下去,就不用拆了。

一個政府,百種臉孔,各自表述自己的法律,依法行政四個字變成笑話。

但是對政治人物與政府單位而言,這是嚴肅的課題,因為政府本應一體,否則人民根本無所適從,一個政府,各自表述,犧牲的不只是人民的基本權益,可能是下一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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