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灣都市計畫長期自成體系,都市計畫書圖由擬定機關委託專業規畫者研擬,形成草案後,開始啟動行政公展及審議程序,縣市鄉街計畫必須走三級審議,六都市鎮計畫則走兩級制,都委會審查後,都市計畫草案變成法定文件,經由公告程序變成法定書圖。

這個體制多年來問題不少,首先,地方政府擬定的計畫本來應該自己負責,卻必須交由遠方的內政部都委會審核才能定案,也因為如此,很多都市計畫審議時間往往拖延多年。其次,明明是專業技師協助研擬的計畫書圖,卻交給組成相當多樣的都委會定生死,都市計畫行政人員在此過程中反而變成配角。這樣的制度設計實在令人難以想像,建築師完成設計後,要由非建築師定案,醫生看完診後,要交給非看診醫師確認才能定案。

如今,法院決定介入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程序,理由是確保人民權益。問題是,法官怎麼審議都市計畫書圖內容呢?過往法院介入只在程序界面,新通過的修法進一步將法官帶入實質內容審理,都市計畫會因為這樣產生何種質變呢?

會變好,有人這麼形容,因為有法院的把關,規劃者,行政單位及審議機制必然更加嚴謹,也可能時間拉得更長。會變壞,因為法院人力本來就非規畫專業,看法官審理病理學,結果令人難以想像。

幾個問題介面

1. 各地地方都市計畫的法源是都市計畫法,然而各都市計畫內容並非一致,都市計畫主要特色就是因地制宜,台北市都市計畫與台中都市計畫雖然來自都市計劃法,但是兩者的演化都跟地方民情風俗、人物特質有密切關係,在此前提下,法院若沒有能力解讀地方都市計畫,只從都市計畫法法條形成心證與判決,何來公允?

2. 都市計畫爭議往往來自個案變更及重大建設變更案,此類變更案往往伴隨不等程度回饋要求,然而受限於地價特質及地方土地市場冷熱程度,回饋金額度難有全國一致性規範,台北市的10%可能就是屏東縣某鄉鎮的50%等級,如此比較數字必然產生所謂不公平爭議,法院如何裁定呢?

3. 鄰避性設施人人閃,此類設施的建置往往也是衝突來源,有時候爭議的解決並不在特定計畫區,而須從全市性、區域性角度檢視,此類議題涉及高度專業判斷,法官何能為之?

4. 農地變更,農地工廠等議題為歷史沉苛,一方面是長期行政怠惰造成,另一方面也是地價成本不合理高漲導致,此類議題很難在個案找到通則,如果提告人僅就個案為標的,法官又何能為之?

新聞在此: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共計新增14條、修正2條,並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草案」,影響國家與人民深遠,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先河!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起因於都市計畫訂定及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但過去向來認為都市計畫屬「法規性質」,非「行政處分」,人民縱認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須等到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才能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司法院表示,為了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保障,決定依大法官解釋第742號解釋意旨修法增訂相關規定,人民未來若認為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提起訴訟救濟。

司法院強調,都市計畫的訂定、變更,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本次修法得兼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於人民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在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法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提供民眾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保障,修法範圍含括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客體、訴訟要件、訴訟管轄、起訴期間限制、重新自我省查程序、訴訟參加、個案審理及裁判範圍、裁判宣告種類、判決後續效力、保全程序等重要內容,共有8大重點,分列如下:

一、統一救濟途徑:不問都市計畫之種類、內容與法律性質為何,均統一循專章規定途徑尋求救濟。

二、預先解決紛爭:法院審查都市計畫,以客觀法秩序維持為目的,不用等到執行計畫才救濟,兼具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

三、防止發生濫訴之缺失: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

四、便利民眾參與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兼收易於就近調查事證之功效。

五、確保法秩序之安定:定有「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起訴期間之限制。

六、迅速的救濟程序:定有被告機關於2個月內重新自我省查之程序,取代訴願及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

七、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其權限行政機關參與訴訟之機會。

八、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