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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調一,代表特定農業區調整為一般農業區,雖然兩者皆為農地的代名詞,但是對很部分政府機關,這是大事情,因為固守特定農業區的總量代表優良農田的數量沒有往下降,更可以無限上綱到國家糧食安全的確保。

問題是,這些農業土地屬於私人,政府單位真的認為,只要將土地框架在特定農業區,天下就太平了嗎?殊不知,就因為政府單位保有這種心態,導致很多地主誤認為,特定農業區就是管制嚴格的農地,一般農業區就是管制比教不嚴的農地,特調一反而被誤以為是功德一件。

特定農業區面積近十年從34.4萬公頃掉到33萬公頃,一般農業區面積則維持24萬公頃平盤,兩者加起來面積並沒有差異太大,如果加上農業技術改良,說不定產量根本沒有受到影響。

既然如此,中央政府為什麼要各縣市造冊清查,進行特調一?為什麼到現在還在大張旗鼓地要求各縣市政府,尤其是農業縣市,專案清查轄區內的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並且進行必要的調整呢?

只為了滿足農業主管機關,還是非都市土地管理機關的虛榮心嗎?地方農地上長出來的問題,地方政府在第一線面對,有些需要執法才能消除,卻往往碰上政治阻礙,有些需要更完善的公共建設才能導引出更理想的農業環境,卻因為財政能力不足,無法有效推展。

到底這些農地加總數字到底有何意義?我們在做白工嗎?還是另有所圖?

營建署作法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本部於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該計畫及依據作業須知規定,辦理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案件,並應於前開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6個月內函送本部,且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案件應同時包含檢討變更為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等二類案件,並以全市(縣)一次性辦理為原則。

本署於105年辦理「委託辦理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先期規劃」案,提出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方案及辦理程序初步構想,並研擬相關配套機制,以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作業。

縣市 函送本部 機關研商 專案小組 區委會 核備
(不予同意)
新北市 107.04.20 108.01.14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8.04.01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8.05.30
開會通知
簡報紀錄
107.12.22(核備)
108.02.15(核備)
108.07.09(核備)
桃園市 107.08.13 107.9.21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7.12.05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8.06.12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8.09.19
開會通知 簡報紀錄
 
108.06.28(不予核備)
108.11.01(不予核備7案)
108.12.10(核備18案)
109.02.03(核備18案)
109.02.20(核備1案)
臺中市 107.03.31、107.04.30 107.12.18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8.02.23(核備)
108.06.03(不予核備)
臺南市 展延至108.10.31   109.01.13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高雄市 108.09.27   108.11.27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9.02.20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9.05.26(核備58案)
宜蘭縣 107.02.26
函文不辦理
       
新竹縣 107.11.13 108.02.26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8.09.19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8.12.05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9.02.11(核備)
苗栗縣 107.11.08
函文不辦理
       
彰化縣 107.11.06 108.01.28
開會通知1開會通知2簡報紀錄
108.10.03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南投縣 108.08.28   108.11.11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8.12.19
開會通知單簡報紀錄
109.02.27(核備6案)
雲林縣 106.12.15、107.05.16
、107.10.12
108.03.07
開會通知1開會通知2簡報紀錄
108.10.18
開會通知簡報紀錄
109.06.04
開會通知簡報
 
嘉義縣 107.07.09
函文不辦理
       
屏東縣 107.04.27 107.06.08
開會通知簡報1簡報2紀錄
107.10.22
開會通知
107.11.12
開會通知簡報 紀錄
108.05.28
開會通知簡報 紀錄
108.12.26
開會通知單簡報紀錄
   
花蓮縣 107.06.21
函文不辦理
       
臺東縣 107.07.11
函文不辦理
       
澎湖縣 無是類案件無須辦理        
基隆市 無是類案件無須辦理        
新竹市 107.11.09
函文不辦理
       

農委會態度

農委會是農業用地主管機關,農地上可以做甚麼使用,理論上管轄權在農委會的農發條例,問題可能出在1995年農地釋出方案:  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利用,農委會於八十四年奉行政院核定執行「農地釋出方案」,以有秩序地釋出農地。「農地釋出方案」之工作項目分為增(修)訂法規、合理調整農業區、合理放寬農地變更規定及簡化審查程序等。迄今累計釋出農地三萬七千多公頃,其中由非都市土地農地變更為非農地面積為九千多公頃,由都市土地農業區變更為各種使用者近四千公頃,由非都市土地新訂或擴大為都市計畫面積者二萬四千多公頃。

即使我們很清楚,都市計畫區有準備各類可供發展土地,但是受限於地價、區位條件及土地權屬等限制條件,都市計畫區的土地並不好用,尤其是大面積土地更難尋。怎麼辦?大家想到的辦法就是從農地下手,一方面價錢便宜,另一方面面積也比較大,即使區位條件及配套措施並不理想。

這樣的時代背景造就了20年後,我們還無法走出農業區變更代表的意涵,特農轉一般農還是等於農地流失。以屏東縣養殖用地而言,明明是農林漁牧的一環,位在特農區的養殖池如果沒有循環水設備,就是違法,反之,位在一般農業區的養殖池則可以透過納管輔導合法登記。

沿海的養殖專區無法有效吸納四千多口的內陸養殖池,兩者變成平行線,有問題嗎?應該解決嗎?從那個源頭下手?

農地多元使用,有何問題?

農地種光電?農地養殖?農地體驗經濟?這些活動圍繞在農地農用之外,長期以來沒辦法得到農業主管機關的認同,有些選擇自行運作,有些選擇放棄耕作,誰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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