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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今天看到徐世榮老師在FB發表:

台灣「假專業之名、行獨裁之實」的委員會機制!
台灣的委員會機制與一般民主國家的委員會機制是非常不一樣的,若以都市計畫委員會為例:
1. 我國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幾乎一半成員就是該行政機關內部自己的局處首長,他們皆為機關首長任命,平日就是聽命於機關首長;
2. 我國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即學者專家及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也都是由機關首長(如市長、縣長或部長)派聘;
3. 我國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只要是在首長派聘下,便立即生效,這些委員名單並不用經過民意機關的審查及通過(如監察委員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這與西方民主國家權力制衡的設計非常的不同;
4. 我國都市計畫委員會因此是向機關首長負責,而不是向民意機關或人民負責。因此,許多的委員們(如學者專家),幾乎都是熟面孔,他們是台北市做完換新北市、新北市做完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做完換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他們就如同是跑馬燈一般,不斷地出現在各個行政機關的委員會當中;
5. 因此,我國都市計畫委員會是個首長可以完全掌控的機制,權力完全一把抓,宛如就是一個獨裁體制,因此,試問有哪一個案件不會通過呢?
6. 但是,行政機關對外卻都會說,這是經過「專家客觀中立的專業審議」才通過的,機關首長都會刻意用「專家」及「專業」來呼攏及欺騙社會,由此來剝奪人民的民主選擇;
7. 這樣的委員會機制是「假專業之名、行獨裁之實」,這是其真面目,而這是屬於國民黨戒嚴時期的壓迫體制,但是,很遺憾地,想不到宣稱認同本土及追求民主自由的民進黨竟然是繼續沿用這個戒嚴壓迫體制。
8. 最後,請問台灣真的解嚴了嗎?
 
這裡面同時存在兩個概念: 委員會、都委會,兩者皆為行政權的延伸,但同時獨立於行政指揮權外,讀完他的評論後,
 
第一個直覺是,他似乎在倡議都委會應該廢除,因為現行制度設計不良。他沒有提出的是,假設都委會制度設計不佳,人選有問題,那麼替代方案應該朝那個方向?假設要修法,應該修那個條文才有機會回應,甚至解決現行制度的問題。都委會的存在如果容易導致主事者人為操作,且委員只能聽命行事,未來改革方向如何去除人為干預?如何確保參與者(另一種形式委員會)不會重複同樣的"錯誤"。這樣的改革是否要兼顧效率性?或者只需考慮公平性?
 
第二,這種通論性評論,是否同時適用中央及地方層級都委會?假設如他所言,修法方向須兼顧兩者的改良,中央代表全國性及中央權責的調整,地方則與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自治有關,兩者間本來就存在的緊張關係,或者上下監督關係,是否要一併去除?
 
第三,個人不清楚他的評論依據(方法論),這是個人經驗談?案例分析所得?還是僅止於個人觀察?如果是經驗談,且經驗來自他擔任都委會委員得到的體認,那麼我們能否請問他,他在體制內的時候,有否提過類似的建議?成效如何?如果是案例分析所得,個人不清楚案例數量與來源,這類案例分析發現能否被用來適用全國?最後,如果只是個人觀察,同樣的問題還是需要被說明清楚,這些觀察值是刻板印象的延伸與修正,或者只是主觀意見的表述,並沒有針對性,遑論適用性。
 
具體回應可能要先確認以上三點才能進一步為之。初步看法是,徐老師對整體規劃體系運作只針對審議環節提問與指責,還看不到具體改革方向,也就是還不到存廢階段的論理,且因為方法不明確,無法確認這種主觀性發言是個人牢騷或者具有政策建議價值。
 
其次,個人這幾年參與過三級都委會運作,整體心得與徐老師論述內容略有不同,因為各縣市政治文化有別,且中央都委會幕僚機構長期被部分人左右,個人認為若有改革之需,應該先從中央都委會幕僚機構下手,先讓這群人輪調到各縣市二到三年,或許才有機會進入改革討論的情境。理由很簡單,去除中央看天下的心態,才能找到中央與地方權力均衡點。
 
最後,每本都市計畫書涉及地主少則千人,動輒萬人,即使是個案變更,往往也不是單一地主意志力的延伸,如果要去除委員會審議形式,真不知還有甚麼樣的機制能夠調和類似龐大且複雜的政治力、市場力、個人意志、時代性、歷史文化背景等變數。
 
甚麼是主體?
 
都委會由人組成,負責計畫的審議,計畫擬定機關必須先完成計畫草案,這部分可由規畫專業團隊執行,也可由行政部門完成,計畫草案公開前,要先完成規劃基本程序,草案公開展覽後,各團體與地主可提出陳情,對計畫內容表達支持或不同意見,這些程序完成後才交給審議委員會協助審議。
 
在這些程序中,甚麼是主體?城市發展願景?地方發展?地主?規畫者?審議者?如果只將問題集中在審議機制,期待審議委員會抓出草案問題、地方發展方向、甚至個別土地分類方式,可能嗎?合理嗎?這需要甚麼樣的專業能力?
 
個人也因為這樣的認知,長期主張地方事情、地方決定,地方都委會成員,住在地方,對地方事務有一定了解,它們不能為者,誰又能代替之?跨縣市議題及涉及中央機關部門,才交由內政部都委會協調管控之。審議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城市願景或認知,任意為之嗎?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的意見,可以被輕易取代嗎?
 
回到主體論述,城市的主體當以人民為主,人民又可分成地主與非地主兩大類。身為規畫者,我們當然要問: 都市計畫存在的目的是甚麼?及,都市計畫服務的對象是誰?
 
首先,計畫存在的目的有其淵源,簡單地說,應該就是為了在都市地區創造合理的生活與生產環境,且在不嚴重損毀生態環境的基礎上為之。合理環境則來自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的安排,住宅區周邊有學校、公園、有商店,住家與辦公場所間有合宜的運輸系統等。這些環境影響的是都市居民與都市訪客。
 
其次,都市計畫服務對象是誰呢?這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都市計畫涉及土地資源的安排,公有地當然屬於全民共有,私有地則為私人財產,任何涉及私人土地的安排必然牽動地主權益,將A的土地劃為公園用地,又長期不徵收,或者徵收地價明顯偏低等,當然會受到地主的反對。反之,本來只是農業土地,因為變更為商業區,地價翻了幾十倍,地主與投資者當然受益良多。在這樣的前提下,誰是都市計畫服務對象呢?在實務上,其實是地主,而非一般市民,因為地主權益與都市計畫內容息息相關,他們有更強的動機緊盯都市計畫,每個人都希望能從中得到利益,降低損失。
 
所以主體論,變成一個很複雜的問題,簡單地說,這應該不是任何審議者可以勝任的工作,全台灣地主幾百萬人,土地上千萬筆,各地利益團體與結構差異大,我們勉強地說,每個都市計畫的規劃者應該要有基本認知,研擬改變土地權益要很小心,當私利大於公利,計畫的正當性就會受到挑戰,規畫者要引以為戒。反之,若計畫方案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審議階段與執行階段的爭議,還是要回歸地方民主分權框架,而非刻意膨脹單一價值觀。
 
最後,審議端只是協助、不是主導與代決策,任何審議者,尤其是長期住北部的審議人員,如果企圖以自己對個別計畫有限的認知,否定或者延遲個別計畫的通過或變更,其實是另類威權的展現,很可惜地,這部分沒有得到徐老師的關注。台灣是民主社會,應該力求權責相符,任何企圖抬高個人意志力(或價值觀)或者類似土地徵收條例或變更回饋規範等全國一致性規範者,很容易忽略區域間的差異,導致很多計畫窒礙難行,長久下來,甚至衍伸出人民對計畫的不信任,民主並非完美,想要改造社會的人當然可以透過社會運動方式在體制外倡議制度的改革,但是是否要因此全盤否定選擇透過選舉進入體制內進行改革者,其實還有很大的商榷空間。
 
換句話說,指責規劃環節中的審議端,見樹不見林,幫助真的有限。
 
 

都市計畫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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