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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7年1月10日第892次大會至今天2020年12月22日第983次大會,四年期間共有92次大會,平均一年23次大會,外加無數次小組會議。四年內政部都委會任期終於告一段落。

心得?

還是覺得內政部都委會應該專注於跨縣市、跨部會議題的審議與協調,涉及在地性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變更案,還是應該賦權地方政府根據不同都市計畫屬性及地方考量,自行決定後,報部備查即可。

唯有如此,都市計畫才能產生地方性格,才能貼近地方發展需求,才能找回早已失控的民意支持。

台灣有四百多處都市計畫,這些都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生出來的計畫,當我們將這些計畫放在全國一致性標準框架下,台北市的都市計劃與彰化大村鄉的都市計劃如何類比呢?兩地的變更案,為什麼要接受同樣的回饋標準、開發方式考驗呢?明明兩地的地價水準與生活方式差異很大,為什麼中央都委會可以在不明就裡的基礎上,將其視為同質品?

這麼多年來,因為如此根深蒂固的審議價值觀,導致多數鄉鎮層級都市計畫審而不決、決而無人執行,都市計畫已經變成地方累贅,人民自己在農地上發執照、擴張發展權的現象延伸出更難處理的政治問題。更甚者,很多縣市層級都市計畫專責人力嚴重不足,斷層嚴重,制度性知識根本無法累積,承辦人員對負責的都市計畫區缺乏足夠的認知與熱情。

沒錯,有全國一致性標準對公務機關而言,辦事比較容易。

但是,看著一處又一處的都市計畫被地方晾在一邊,公共設施用地繼續保留下去,住工商分區的街廓內,無數個奇怪的地籍線切割出令人無法理解的建築樣態,都市發展儲備用地-農業區上長出沒有人知道如何有效管理的餐廳、民宿、工廠與寺廟,中央都委會憑甚麼可以繼續漠視這種現象,繼續在台北發號施令?

沒錯,放任地方政府掌理自己的都市計畫可能會導致圖利私人、照顧自己人的變更案,然後呢?我們只能仰賴中央委員的銳利眼光找出疑雲,化解一個又一個的不當作為嗎?換個角度看,地方難道不能培養出適合自己的地方制衡機制,允許可行的創意在都市計畫區內,良幣驅逐劣幣嗎?

為什麼我們要長期假設地方就是貪腐、無能,只有中央才是英明、萬能呢?都市計畫法與各地都市計畫怎麼可以被畫上等號呢?

地方自治當然不是一蹴可幾,但是不跨出這一步,地方四百多個都市計畫就只能仰賴一任又一任的內政部都委會(充斥著台北觀點)、內政部萬年的承辦,頭腦銳利、眼光發亮,永不停息?

答案是,否定的。四年看下來,初衷沒有消失,地方自治的信心依然強烈。也期待,台灣的都市計畫審議制度能夠找到新的春天,給台灣都市計畫,尤其是中南部,遲來的強心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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