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這麼被形容著: 價值4億土地一夕烏有
台中市東區的「瑾園」建於1911年,是日據時期「櫟社」、「台灣文社」等重要文化團體活動場所,也是「台灣議會」之父、霧峰林家掌門人林獻堂的姻親林子瑾的故居,如今其後代子孫正為爭回祖產而與台中市府對簿公堂。
林先生表示,祖父林子瑾因大房不育,後來娶了好幾房太太,他的祖母是二房,育有3子,長子早夭,他的父親是第3個兒子,至於目前還住在瑾園的堂哥則是二伯的兒子。另外,曾在宗教界享有高知名度的林雲,則是三房的兒子。
至於為何瑾園會變成第一銀行財產?林先生表示,主要因為祖父林子瑾在日據期間,想去大陸發展,需要資金,因此把瑾園土地抵押給日本人在台灣的銀行,台灣光復後,日本在台銀行的資產,被省屬行庫第一銀行接收,因此瑾園變成一銀的財產。
林先生說,從民國60年代開始,他的父親一直想買回瑾園的土地,但當時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沒想到30年後,這個夢想終於由他實現,2004年間,政府進行二次金改,一銀想處分瑾園土地,他與一銀協商,一銀開出3個條件。
一銀第一個條件是,要買就得整塊地買下來,不能分割;其次,不點交土地上面的建物,因此不管是占用瑾園土地的違建,還是仍住在瑾園內的親戚,一銀概不負責;第三是整筆交易一口價,不能殺價。林先生和太太商量後,覺得價格還可以,咬著牙買下來。
一旁的林太太說,他們花了兩年時間處理占用瑾園土地的違建戶,大部分都是協商後給搬遷費,只有一戶告上法院,但後來也和解,付錢讓對方搬家,但最困難的就是還住在瑾園內的堂哥一家人,不願搬走,因此2012年5月間提起民事訴訟,希望堂哥拆屋還地,沒想到隔月,台中市文化局就收到申請,要求將瑾園列為歷史建築、古蹟,讓他們傻眼。
林太太說,瑾園歷經5次審查,台中市政府本來都認為應該尊重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只將瑾園列冊追蹤,不料後來翻盤,台中市府根據文化部函釋,認為不需徵得所有權人同意,就可認定瑾園是歷史建築,竟在2017年11月強行登錄瑾園為歷史建築,他們只好提起行政訴訟,雖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他們敗訴,還好最高行政法院還他們公道,認定審議過程不合法,將全案發回更審。
林先生曾請專家鑑定瑾園土地價值,市值約4億元,如果扣除瑾園建物和附隨土地的面積,土地價值只剩2億元。
林先生強調,文資法的制度不合理,相關單位應該和土地所有權人好好溝通,不該獨斷獨行,這讓他想到伊索寓言中,北風與太陽的故事,《文資法》規定得愈嚴苛,就像寒氣逼人的北風,導致人民的抗拒愈大、愈不願脫下身上的大衣,但如果《文資法》是太陽,和煦地照耀人民,人民就會自動脫下大衣,接受陽光的洗禮,希望《文資法》要做人民的太陽,而不是凜冽的北風。
整理一下
林子瑾,1878年出生於台中市大智路,1911年,他33歲的時候蓋了瑾園。這是一位傳奇人物,歷經大清國民、日本殖民、中華民國國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四種身分。他因故於1940年返回北京後就未能回台處理家務,瑾園在戰後被第一銀行接收。
林挺豪,林子瑾二老婆的三兒子林飛鵬的兒子,經過多年打拼取得一定的經濟實力,他在2004年獨資從一銀買下瑾園的土地,並且花了兩年時間處理瑾園土地上的占用戶問題。
林經堯,林子瑾二老婆的二兒子林飛龍的兒子,長期居住在瑾園,即使聽聞他在嘉義市及台中有房產,並非無屋可居,他就是要賴在自己沒有土地權,但是擁有部分遺產繼承權的瑾園。
林挺豪於是在2012年5月告上法院要求拆屋還地,於此同時,林經堯向台中市政府申請瑾園為文化資產,並以此作為阻止林挺豪要求拆屋還地,甚至要求他搬出瑾園的反制之道。
台中市政府歷經5年痛苦掙扎,包括要求林經堯承諾搬出瑾園,換取林挺豪同意不拆除瑾園等,最後在文化部訴願會強制下,勉強在2017年11月及2018年5月文資大會通過瑾園登錄為歷史建築案,並確認其定著土地範圍。
最新的發展,最高行政法院2021年9月16日判決: 台中市政府在2018年5月18日召開的第3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組織不合法,因為未納入公民團體代表,已違反《文資法》的規定,因此將全案廢棄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並以憲法的高度指出,國家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損失,應予合理補償,《文資法》不像土地徵收處分有完整的補償制度,因此應該考量比例原則、節制公權力的行使,何況《文資法》在2016年全文修正後,要求審查歷史建築前,需先組成專案小組勘察和評估,並應考量「異地重建」和比例原則,可是本案審查委員竟根據舊法認定為歷史建築,中市府應該詳加計算,並證明所做處分是無法替代和最小侵害手段,才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家族爭議結束了嗎?顯然還有人不死心。私人財產權保障定案了嗎?瑾園會留下來嗎?即使留下來,這是誰的資產?誰的文化?誰的責任?
如何解套?就近容積移轉
當私人財產遇上文化資產身分時,很多人會選擇迴避與抗拒,有些所有權人,涉及自己祖先留下的房產,還會出面否認自己祖先的偉大事蹟,據以排除文化資產指定作業的進行。這是一般人性反應,也因為抗爭才上了新聞版面。有些所有權人則選擇主動保存,藉由祖產的整建維護,凝聚後代子孫的情誼,等時間成熟,主動提報祖先遺產,爭取文化資產身分的光環。例如大甲的梁宅。
是福,是禍,因人而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本來就設有容積移轉作為現址地權保障的配套措施,只可惜,這麼多年來,類似移轉補償案例並不多見,地方政府也鮮少動用類似工具。
以台中瑾園案例而言,受影響的建築主體地權其實可以就近移轉,作為補償措施,只是,因為不是古蹟,無法直接適用,台中市政府其實可以透過專案方式,將瑾園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的容積專案移轉,主動出擊的政府才能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這也是台中市文化治理應該補課的項目。
故事主角: 林子瑾(1878-1956)個人家族,這是維基百科整理的資料,他總共有四個老婆、十個兒子、四個女兒
- 元配 呂詩琴 1882年 1月 9日~1939年 7月 1日 父 呂阿深 母 呂黃氏芙蓉 三女 1899年12月19日結婚、未傳
- 二房 孫氏鳳 1901年 3月 4日~1978年 2月23日 父 蔡石忠 母 高氏白匏 長女 1917年7月15日入戶
- 長子 林飛羆 1918年 6月18日~1938年12月10日
- 次子 林飛龍 1920年 6月18日~1988年 1月10日
- 三子 林飛鵬(信宏) 1923年 1月18日~2018年 4月10日
- 長女 林月波 1925年12月10日~2001年 5月 8日
- 三房 林氏阿巧 1903年 1月 5日~ ? 父 林金聲 母 楊氏如 三女 1931年 6月23日轉居留
- 四房 孫培儀 1911年 6月 9日~2007年 9月11日 父 孫宗復 母 孫唐婉如 北平協和醫學院門診部總護士長
- 七男 林泉 1939年12月16日~
- 八男 林肯 1944年 8月27日~
- 九男 林炯(坰) 1945年 3月30日~
- 十男 林皋 1949年 9月 8日~
2021年12月24日: 大法官釋憲案最後一案813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 99 條第 2 項及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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