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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商業社會,一家公司要設廠需要土地,當然需要透過土地仲介的幫忙取得另一個私人的土地,付出一定的代價,雙方合意的基礎下,土地交易才能達成。

但是,根據1979年通過的科學園區管理設置條例第13條:  園區內之土地,其原屬其他機關管理者,管理局得申請撥用;原屬私有者,得予依法徵收

也就是說,科學園區管理局可以徵收私人土地設置科學園區,轉租給其他私人使用。

此處的私人當然不是一般人等,而是符合科學園區管理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經核准在園區內成立從事高級技術產品或服務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之事業。且科學事業應為依法設立或經認許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其投資計畫須能配合我國產業之發展、使用或能培養較多之本國科學技術人員,且投入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具有產品或服務設計能力及整體發展計畫。

二、產品或服務已經初期研究發展,正在成長中。

三、產品或服務具有發展及創新之潛力。

四、從事高級創新研究及發展工作。

五、可引進與培養高級科學技術人員,並需要較多研究發展費用。

六、對我國經濟建設或國防有重大助益。

在此基礎上,科學園區管理局可以發動公有地移撥及私有地徵收作業,成立一處科學園區,將土地出租給需要用地之公司行號。

中科管理局徵收私人土地給台積電使用,2024年

在台中大肚山上,興農高爾夫球場是依法設置的遊憩設施,賴家的大客車停車場是依法申請的農業區容許使用,張家的祖產土地也長期租給台中客運公司停車使用,這些私人土地各自存在,相安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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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台積電要擴廠,找上科學園區管理局,希望可以擴大廠區面積,增加產量。

於是,科學園區管理局看上周邊土地,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將農業區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啟動土地徵收作業。

一切合法合理。問題出在,徵收土地的價錢如何計算?

超過77公頃的私有地,國家透過徵收途徑,將私人土地轉化為公有土地,私人地主可以不同意嗎?私人地主可以要求合理協議價購金額嗎?

照理說可以,問題出在,透過估價制度,國家不可能多給,只能給出合理價錢,而非期待的價格。

漫天開價換來的是無情的拒絕,到頭來,透過強制徵收,私人土地終究不保。

徵收私人土地給私人使用,真的合理嗎?

很多當事人很不解,只是,一旦地方情事改變,私人期待的從原來使用,也不可能維持。

大家可能回到規劃層面,進行合理對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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