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面的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法23條
2-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5-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這些是國土法與台灣所有土地發生關係的重要條文,寫得有道理嗎?有沒有改善的空間?如果有,從何下手?
首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這段話有好多名詞。
1. 四大國土功能分區
2. 各功能分區細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
全國360萬公頃土地,根據第三條: 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兩者的連結有點奇怪,一個叫做功能分區(FUNCTIONAL ZONES),一個叫做地區(AREA),有人注意到嗎?寫這段話的人,真的有想清楚兩者的差異嗎?
各功能分區細分類應該是指,國土保育地區一類、二類、三類等,既然有細分類,怎麼會跑出一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這麼多名詞在同一段話?
3. 應經申請同意使用
4. 免經申請同意使用
5. 禁止或限制使用
原則上每塊土地都會有功能分區、細分類及使用地編定,這是規劃層面要完成的項目。規劃後進入管理層面,土地所有人要利用土地、或者土地的市場價值評定必須將規劃得到的名詞轉化成可理解名詞,或者任何地主會問的第一個問題一定是:
我的土地可不可以蓋房子,如果可以,這類建築可以做甚麼使用,建築強度多大。如果不能申請建築,還能做甚麼?
試問,應經、免經在那個階段出現比較合理? 規劃階段,還是管理階段?目前看起來好像被放在管理階段,很奇怪。
基地(宗地)建築行為包括:
1. 主要設施,居住、營業、製造
2. 附屬設施,居住、營業、製造
3. 其他設施,非主體
地區發展行為包括:
宗地獨立自主,宗地依賴性、地區發展性格三者間的緊張關係及可能的規劃情境
管制層面:
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的差異,
對比績效管制標準
二、計畫面的分區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法3條,國土計畫法落實需要國土計畫,又國土計畫有兩種,全國國土計畫、縣市國土計畫,至於其他類型國土計畫(都會區域等)則沒有進一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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