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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

在熱錢回流、低利率環境下,這兩年國內房地產熱翻,也衍生許多炒房投機亂象,尤其預售屋的哄抬炒作相當多,為遏止炒房,內政部去(2021)年底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會今(7)日正式通過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力拼本會期三讀通過。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近來,投資客揪團炒房、利用換約哄抬牟利、散播不實資訊影響價格等炒作亂象,而換約轉售則是投機獲利最主要管道,此外,私法人在無居住需求下,以住宅做為資產配置與投資標的,都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與真正購屋民眾權益,所以特別進行修法

  一、限制換約轉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

對於這次內政部打炒房修法,建築業者認為恐有違憲之虞,內政部則指出,依憲法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6號、第709號解釋,人民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應受保障,但國家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仍可立法合理限制。

此次修法限制換約轉售或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等規定,都是基於防杜炒作、維護市場秩序等公共利益而進行適度管制,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且符合憲法規定。

內政部表示,本法案在行政院審查期間經參酌各方意見有作微調,包括將不動產炒作行為的行政罰罰鍰上限,由5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不另修訂刑罰處罰規定。此外,授權內政部可以公告不受換約轉售限制的例外情形,例如買受人在簽約後因受強制執行、重病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或重大變故以致無力繳款,經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可不受限制。這次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協調優先排會審查,並同時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作業,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施行,使不動產市場能穩健發展。

治標,或者治本

首先,投資客揪團炒房、利用換約哄抬牟利、散播不實資訊影響價格等炒作亂象,這其中又以換約轉售、投機獲利最主要管道。買賣房子本來是自然人權利,本應尊重,然而當該類買賣行為的發生變成炒作工具,政府視而不見,好像也說不過去。

問題是,這種私相授受的交易行為,真的可能透過法律規範消除嗎?這點我們要先回到事情源頭,房地產買賣如果無利可圖,根本不會造就此類亂象,因為房地產買賣具備暴利潛力,此類行為因此層出不窮,防不勝防。

罰錢真的有用嗎?這些參與者會因為罰款而鬆手嗎?原本加入的3年徒刑罰則,看起來外界反彈太大,已經拿掉,也因為如此,行政罰變成唯一牙齒。

在實務上,答案很清楚,不會。除非釜底抽薪,根除預售屋制度,將房地產買賣變成無利可圖的項目,否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事情不會變好,只會變得更亂。

主要在於執法成本過高,修法宣示性大於實質意義,修法本質系對正常市場買賣視為可疑行為,扭曲市場的結果反而不立市場自然修正力量的養成。又,此類限制著眼於熱門市場,有否可能因此導致熱錢勢力留道冷門市場,另創高峰,此部分也值得觀察。

這樣的做法看在業者眼中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法規顧問呂冠衡表示,近幾年來央行及內政部、財政部、金管會一連串下猛藥的連環拳打房政策,其最後獲利者卻是「政府」,因為稅收大幅增加,不論是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營業稅等等都是如此。

▲▼打房,行政院,平均地權條例,稅收,政府,原物料,土地,成本。(圖/記者陳建宇攝)

再從另一面向來看,在台灣最大的土地炒作者,中央是國有財產署,地方則是各縣市政府,國有財產署每次只要標售土地,底價訂高高,而且一定要出標到超高的溢價,甚至是高出底價的1倍以上。各地方縣市政府也有樣學樣,大批農地變建地,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的抵費地、抵價地往往都出標到超高的溢價,往往一樣高出底價1倍以上,這無形中的「定錨效應」,全面帶動整體區域土地,莫名其妙的持續上漲。呂冠衡痛批,一間房子成本占比高達50%以上的「土地原料」之所以會如此飆漲,其間造成上漲的最大炒作者是「政府」,政策不當所帶動的因素,豈可將責任全部推給建商去承擔?

輸家是誰?一位代銷業者指出,輸家當然是買房的民眾、終端消費者,因為這些增加的成本,建商絕對不可能無條件吸收,為獲得一定的利潤勢必得將成本加在房價上,深受其害的就是最後買房的民眾,也就是說,政府這幾年一系列的打房措施非但沒有幫助平抑房價,反而讓房價愈漲愈高。這位代銷業者建議,要解決高房價的問題,應該要先從源頭的成本開始,例如政府土地標售設溢價上限,並對原物料上漲也要有所作為,否則祭出再多打房政策,新增再多重稅條款,最終打到的還是買房的民眾。

其次,私法人在無居住需求下,以住宅做為資產配置與投資標的,都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與真正購屋民眾權益,特別修法限制五年不得移轉。對正派法人而言,房地產投資是分攤風險的作為,理論上而言,占比應該不高。五年移轉條款可能影響公司營運避險行為,擋了房地產炒作,卻損害了產業發展,當公司派與市場派鬥爭持續存在時,此類修法的年限拿捏更行重要。

總歸一句話: 預售制度問題這麼大,就廢了吧

房地產開發有其專業,在房子還沒有正式擁有法格前,本來就不應該成為期貨商品被任意炒作。預售制度在1970年代出現的時代背景是較弱的社會力,透過類似合作社制度,有買賣雙方共籌資金,促進地產開發建設。時代演化至今,台灣資金市場已經相對成熟,想蓋房子的人本可從正常管道取得合理資金,既然如此,何必讓此一存在幾十年的制度被扭曲至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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