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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親仁里就在新竹市政府後方,算是位處都市精華區。區內福源花生醬更是在地美食代名詞。這是一個新與舊並存的都市鄰里,新大樓與舊社區比鄰而立。這裡有幾處公有地正在進行都市更新,其中一處很奇怪:新竹縣政府戰後承接的公有地,土地在新竹市,都市更新計畫由新竹縣政府主導,審查單位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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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輪胎行不幸事件與都市更新

新竹市東大路上一間輪胎行6月15日晚間發生火警,讓祖孫3代8人葬身火海,整起不幸事件起因為陳姓男子當日晚間與母親因洗碗發生口角,憤而外出購買汽油,並提油衝上2樓縱火。45坪土地建物瞬間成為災難現場,天人永隔,人間悲劇。

據報導,這處輪胎行所在地區有部分公有地並非新竹市所有,而是新竹縣政府公產,這幾年陸續出現都市更新需求。

其中,新竹縣有地都更案位於親仁里,占地面積1萬1436平方公尺,二戰結束後,新竹縣政府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2016年4月起,新竹縣府依都更條例委託民間理銘開發公司展開都更。(1997年成立的公司,資本額1億元)

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發生慘劇的輪胎行就緊鄰這塊縣有地都更地範圍,當時開發商曾諮詢周邊私有地主是否願意共同參與都更,當時部分地主選擇參與,也有地主不同意,陳姓屋主當時疑似認為條件不佳而拒絕。

據鄰居表示,涉嫌縱火的次子陳彥翔,曾多次與鄰居閒聊時表示,如果當時能賣掉輪胎行參與都更就好了,言語中也透露對家中長輩不願賣祖產頗有怨言。鄰居說,陳彥翔長期缺錢,常跟家裡要錢,認為若參與都更能讓自己經濟狀況好一點,還可以租店面做生意,但天馬行空想法常被長輩斥責,有可能長期累積心中不滿,鑄成大錯。新竹縣政府指出,發生火警的輪胎行建築屬私人土地,是新竹市公辦都更親仁段的範圍,辦理都更的實施者近年多次和輪胎行協調,地主都未同意參與更新,因此尊重地主,實施者並將其畫出都市計畫更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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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聞:

親仁里都更自救會成員王正說,「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有71名住戶,很多居民在此處已居住超過60年,但這些土地早年屬日產的無主地主,後來由新竹縣政府在民國46年重新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縣政府透過民間都更公司採逐戶方式收購地上物,達到其都更目的,對不願拆屋者便進行法律訴訟拆屋,讓居民有家無法歸,更有行動不便的長輩獨居,要忍受民間都更公司的突發拆屋行徑,居民才會成立自救會,爭取自身權益。

自救會表示,會到市議會陳情,就是要呼籲市議會應要求市府對此都更案可能產生的缺失進行檢討,並訂定相關的都更自治條例。

王正強調,他們住戶有居住事實,市府是審查都更的行政單位,理應站在市民立場,不應推給縣政府或都更公司,且應保障居住者的權益,怎會躲在背後,讓住戶獨自面對,經他們陳情抗議,市府才勉強同意在11月8日召開協調會。

陳情住戶最後也呼口號,抗議政府不公不義,市議會秘書長林芳婷也代表議會收下請願書,表示會給予協助。

新竹市府都發處表示,位在東大親仁里的都更案,基地佔地面積約1.3公頃,以東大路、世界街、仁愛街所在的街廓為主,其中,新竹縣政府所有的土地占96.57%,已由縣府在105年4月依都更條例第9條委託「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並在106年6月擬定計畫書,送都發處審議,此案目前仍在修正中,尚未通過。

都發處表示,原本「占有縣有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因遭新竹縣政府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排除占用,但因屬私人與縣府公產管理間的範圍,市府已請當事人自行協調處理。

此案雖已提出都市更新案申請,但因還有都更審議、選配房屋、拆除重建、權利變換登記等程序,將請縣府、實施者及利害關係人持續溝通,理性解決爭議。

2019年監察院內部調查報告指出:

新竹縣政府在民國46年,將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土地,不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縣有。新竹縣政府進行親仁里都市更新案,使居民面臨拆屋還地的處境。究竟實情為何?有調查之必要案。

登記為新竹縣所有之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土地,原屬日據時期日人被遣返後之無主土地,民國(下同)38年政府播遷來臺時,當地住民父母一輩經政府安排在該地建屋,後代則延續居住生活迄今已長達670年。詎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未公告將該土地所有權登記給38年已合法且和平繼續善意使用該地之住戶,竟於46年由登記機關以違法不實之登記,將所有權登記為新竹縣所有,剝奪合法住戶之權益。該等住戶係於自己之土地自建房舍,且建物亦屬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建物,如今新竹縣政府實施都市更新,並無權利反對住戶參加都市更新之分配,然而新竹縣政府卻意圖用不實登記取得之土地權利來剝奪住民的合法權益,配合建商利用司法強制驅逐住戶。又該地係當時之地政機關以偽造之登記文件辦理登記為新竹縣所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規定,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主管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查明後塗銷之。故本案應查明後,由住戶辦理建物面積測量分割就其權利範圍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塗銷其全部之土地權利後將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改由中央政府主持都市更新等情。

案經調閱陳訴人歷來陳訴事證與有關機關之函復說明等相關檔案,並蒐集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登記制度等相關文獻,嗣於108年4月11日詢問新竹市政府副市長沈慧虹、都市發展處處長陳凱凌、地政處處長吳堂安、新竹縣政府秘書長陳季媛、財政處處長黃國峯、地政處副處長古瓊漢、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林家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長陳美芳等相關主管人員,再於同年6月11日詢問陳訴人,已完成調查,調查意見於下:

1. 本案坐落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土地源自日據時期「新竹郡新竹街水田壹參六番(原為『竹北一堡水田庄百參拾六番』)」,乃係大正11年6月5日以「相續」原因由周春傳移轉登記為「周宜銘」所有,再於大正11年7月7日以「杜賣契字」原因移轉登記為「新竹州」所有,並因「區畫變更」而於昭和10年8月1日「轉寫」(改編)為「新竹市旭町二丁目拾貳番」土地;臺灣光復後,經於46年2月9日以「奉令接管」原因登記為新竹縣所有(土地登記簿即「舊簿」載為「旭町二丁目拾貳地號」);至於該筆土地之「旭町二丁目」地段名稱,原係新竹市政府於42年間已通案改編為「親仁段二小段」,迨至53年7月16日始因辦理土地分割而於土地登記簿謄本變更登載為「親仁段二小段」,業據內政部及新竹市政府檢附日據至臺灣光復後各時期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影本證述並確認在案,是以新竹縣所擁有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仍應受土地法第43條有關土地登記效力之保障。

2. 有關內政部及新竹市政府表示,本案坐落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土地乃係大正11年6月5日以「相續」原因由周春傳移轉登記為「周宜銘」所有,再於大正11年7月7日以「杜賣契字」原因移轉登記為「新竹州」所有,而非無主土地,並有第73號之「新竹郡新竹街水田壹參六番」土地登記簿可稽一節,雖經陳訴人指陳該土地登記簿係遭變造,並虛構「周宜銘」為人頭,藉此將土地「杜賣契字」予「新竹州」,而其相關土地臺帳及後續土地登記簿亦同屬變造等情,然此一質疑經內政部及新竹市政府檢具相關事證及說明予以釐清,並提出「周宜銘」(周春傳之孫)之日據時期戶籍謄本以證明確有其人,從而陳訴人所陳內容,尚難遽認屬實:

3. 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於明治31年間發布「臺灣地籍規則」及「臺灣土地調查規則」,規定由人民填具「土地申告書」持向臺灣總督府土地調查局地方派出所申告其土地,以藉由確認土地產權而達成稅收等目的,然其經測量查定後係登載於土地臺帳等資料,此與後續依據明治38年(1905)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所造具之土地登記簿尚屬有別;又總督府復於明治37年5月發布「關於大租權整理案」,核係用以消滅一切大租權並確定原來之小租戶為業主,並非消滅私有土地所有權,從而有關陳訴人指陳本案土地既於明治34年9月9日之申告書載有大租權之相關記載,則其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業主權)自應於明治37年消滅大租權後即已不存在,何以於41年2月5日仍登記為周春傳等人所有,而此一土地登記距上開申告日期相隔6年有餘,亦非合理,據此主張該土地登記之登記簿係經變造等情,當屬誤解。

4. 本案坐落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土地所屬「擬定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部分範圍,乃係當地住居者居住數十年的安身立命之所,當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適足居住權」及該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所稱「使用權的法律保障」對象,惟新竹縣政府規劃辦理該都市更新之過程,除捨棄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關地上物拆遷之程序規定外,更忽視其實踐「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率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而援引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等規定訴請住居者拆屋還地及給付所謂不當得利,即有違上開公約保障「適足居住權」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意旨,應請該府確實檢討改進並引以為戒,並對本案面臨拆遷之住居者,善盡安置、搬遷等相關義務;又身為都市更新條例地方主管機關之新竹市政府,亦應本諸上開「適足居住權」精神及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審慎審核本案「拆遷安置計畫」,以及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相關協助,以免住居者陷於流離失所之困境。

新竹縣政府為配合中央以都市更新復甦都市機能,以及大面積公有土地不予出售之政策,乃就將本案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土地(面積2,161平方公尺)所在之東大路一段、世界街、仁愛街、仁愛街50巷所圍街廓之新竹市中心精華地區之43筆土地,規劃辦理都市更新。總面積11,436㎡,其中中華民國持有面積275㎡、新竹縣持有面積11,044㎡、新竹市持有面積117㎡。

據新竹縣政府及新竹市政府表示,該範圍大部分土地為早期之軍方眷舍用地,惟軍方多已辦理安置拆遷補償,其餘土地計有64戶占有公有土地之舊違章建築物,皆為老舊建物,其構造分別有混凝土造、加強磚造及鐵皮造,樓層數為1~2樓,現況環境窳陋傾頹,有公共安全及衛生之慮,並不符合現代都市化生活之機能需求,亦與附近建築環境不協調,亟待改善;而縣府從未容許或同意興建行為,且該等建物於興建前均未與縣府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自始即屬無權占有,又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取得土地合法使用關係前即自行興建,故地上建物現況均屬違章建物等語。惟據陳訴人指稱,原屬日據時期日人被遣返後之無主土地,38年政府播遷來臺時,當地住民父母一輩經政府安排在該地建屋,後代則延續居住生活迄今已長達6、70年等

新竹縣政府表示,本案經該府公開招商後於105年5月8日與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公司)簽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契約,委託理銘開發公司擔任本案都市更新實施者,並由「實施者」提出占用戶處理方案;該府與理銘開發公司簽訂之委託契約第3.3條約定:「乙方(理銘開發公司)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之申請報核、審議及執行相關事務時,甲方同意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例如:拆屋還地訴訟案……等。),惟各該事務之一切責任與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爰自簽約後理銘開發公司開始舉辦說明會、座談會、公聽會及地上占用戶溝通協調會……等與占用戶展開說明及溝通,過程中發現除部分占用人有「非自用」或「無居住事實」等情形外,亦有占用人陳訴「拆遷補償費過低」、「地上物占用建坪、換更新後一坪」等理由,案經理銘開發公司依個案需求逐一溝通協商並以現金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至少不低於新竹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處理違占戶,惟仍溝通未果,遂改依委託契約3.3向縣府提出必要之協助(拆屋還地訴訟),嗣經縣府與理銘開發公司透過工作會議討論並視占用情況及類型分期分批提起訴訟計27戶。又本案業經理銘開發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9條規定,於106年6年9日舉辦公聽會,並於同年6年30日將「擬定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報請新竹市政府核定中。

監察院認為: 惟查新竹縣政府及其委託之本案都市更新實施者,並未考量本案土地上之住居者已於該等土地上安身立命數十年之歷史背景,更忽視政府機關實踐經社文公約「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率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援引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等規定訴請住居者拆屋還地及給付所謂不當得利,即有違兩公約保障「適足居住權」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意旨。
 
各有道理,誰退讓?誰加碼?
 
私人實施者銜命來到現場進行都市更新作業,顯然不是慈善團體。新竹縣政府面對公產處份,必須依法作為。在此居住幾十年的住戶,面對突如其來的變動,從有屋居住到無屋可留,情何以堪。新竹市政府身為都市更新業務主管機關,不可能拒絕更新申請案。
 
這是制度缺失?歷史共業?還是另有可能?面對這種實務上的困境,看似沒人有錯,卻有人贏、有人輸,贏者當然只是假設,做生意本來就有風險。輸者,卻可能淪落街頭,全盤皆輸。這種困境,需要福利制度的介入,或者土地制度、更新制度的改革,誰來定奪呢?
 
老實說,這個案子並不困難,
 
1. 新竹市政府啟動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區內一半公有地先變更為公園用地,依法移轉給新竹市政府,先阻隔住宅區土地開發,然後再行釐清戰後日產交接缺失,由市政府與現住戶進行產權協商,利用另一半住宅區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及地上權住宅,區內居民優先安置本區。
 
2. 原住戶本來就不是地主,只是被政府安排在此暫時居住,這是歷史共業,不應該被扭曲成原地主,享有地主權益,只可惜,眷村改建種下不當示範,讓很多人誤以為改建等於分權。沒有一定程度的補償根本無法推動此類更新,基於此,另一種做法是全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所有住戶採異地安置或輔導購買國宅,補助金額以房屋價值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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