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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1日,都市更新條例正式實施,明年將屆滿25年,走過1/4世紀,這部法律對台灣帶來甚麼樣的影響呢?24年來,這部法律修訂了11次,這麼頻繁的修法,為了甚麼?原本只有62條的法律,歷經20多年修法,條文已經增加到88條,用意雖佳,實際情形呢?

都市更新地區的優勢能夠比得上新開發地區嗎?舊市區複雜的產權與利益關係,能夠與重劃區抗衡嗎?

一堆的疑問下,我們來檢視一下,走了20多年的都市更新條例,究竟成就了甚麼?

都市更新條例

立法目的係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系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換句話說,非都市土地無法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等於排除台灣86%土地,這樣的範疇,合理嗎?

中央與地方專責單位,中央營建署表面上是主管機關,實際上,任務編組的都市更新組至今與新市鎮組一樣,沒能得到明確的身分。地方政府呢?直到今天,21個地方政府只有10個勉強設置都市更新專責單位,另外11個只有兼辦人力,這樣的人力編制與投入,我們能期待甚麼成果嗎?

台北市與新北市算是相對積極的地方自治體,兩者分別在體制外設置法人專責單位,台北市配置了上百人力,新北市也有63人,兩者加起來等於全台灣都市更新人力的七成,其餘19個縣市三成。

推動成果

由政府主導的都市更新,二十多年來只完成6件都市更新,台北市一件,新北市兩件,台南市一件,新竹市兩件,六都中,桃園、台中及高雄還掛零。

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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