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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1月16日是一個奇怪的年代,台灣社會通過一部法律: 私立學校法,立法目的: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過沒多久,蔣中正就死掉了。

2021年,台灣在學學生數達417.2萬人,以每年減少4萬人速度遞減,每年畢業生人數87.6萬人,也以每年遞減3萬人減少中。服務這些學生的老師人數高達30萬人,卻呈現每年略增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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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年下來,本來就存在的私校,加上後來增加的私立學校,算一算台灣社會至少有三百多間私立學校(小學以上),其中又以高中職層級以上最明顯。

私立高中職學生人數相當驚人,高雄私立中山工商學生數近萬人,比一所大學人數還多,這是私校吸引力所致,還是另有歷史原因還有待考據,總之,沒有這些私立高中職的存在,可能會有數萬名學生無校可念。

大學端則以私校為主,公立學校只佔了3成學校數,這個現象剛好與中小學相反,此舉也說明了,沒有私立學校的存在,很多小孩子可能沒有大學可以念,或者說,想念大學可能要重考好幾次。

隨著少子化現象日益明顯,原本招生順利的私立學校也在公立學校的擠壓下,陸續出現招生困難的窘境,私校法人面對生死關頭的挑戰,如何因應、如何走出困境,影響所及第一道關卡是學校師生,其次學校所在地區鄰里環境也將受到嚴重衝擊,這其中又以私立大專院校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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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學生數前10大私校包辦| 中小學| 文教| 聯合新聞網

當私校不在被需要? 誰來輔導?

根據私校法第七章規範,私立法人學校之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有一定規範。這種一體適用的法規,真的可以招降所有類型私校嗎?

私校拚生存盼法規鬆綁助轉型- 生活- 自由時報電子報

合併係指與他校合併,改制係指改變原來教育內容,原則上還是以教育機構為宗旨。

停辦及解散比較複雜些,停辦的主動權在校方,解散的發動權在主管機關,兩者結果可能一樣,但是操作流程顯有不同。

私校法70條,停辦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私校法72條,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不管走那一個路徑,私校碰到問題要先解決得當然是清算資產,私校法74條,清算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也就是說,當私校走到盡頭時,先清算資產,優先補償員工及還清負債,不夠的,繼續透過校產處理償還之,剩下的,捐給非營利組織。這是一條奇怪的道路,私人興學走到最後,資產歸零,師生走人,徒留幾十年空間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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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所大學消失於地方,誰輸誰贏?我們能做甚麼?當一所存在於地方幾十年的私立高中職消失於現場,周邊的居民與商家應該高興,還是難過?原本存在的交通問題趨於平靜,擁擠的上下學車潮與人潮不再,這是地方發展的必然,還是偶然?
 
私校退場絕對不只是教育問題,這點,我們應該搞清楚。私校有土地、有教室設備、有教師,更有無數空間記憶資產。
 
2022年5月通過《私校退場條例》,私校遭列為專輔後若2年仍未改善,教育部按規定便應立即下令停招、停辦,並於2個月後解散學校法人,進行財產清算,時程相較如今加速至少2倍,也就是說,未來公布40所學校若再無法想出改善對策,都將會在2年內紛紛關門。

2021.3.6 少子化衝擊猛烈,學生數估減少3分之1,致2028年大學數量估減至100所,恐有60所私校退場超過1萬名大學教師和6千名職員失業。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今辦「私校轉型退場」座談會,台灣教育研究院社、靜宜大學終身榮譽教授黃政傑研究團隊呼籲行政院長出面,由政府設立特別委員會,並使退場學校賸餘財產捐給「私校興學基金會」。

黃昆輝表示,私立大專校院轉型退場問題討論很久,是個老問題,源於當年教改倡議廣設高中和大學,但政府沒有做好配套措施,就採取快速「高教擴張政策」,使高教品質下降,私立大專校院招不足學生,部分私校須轉型退場,教育部正推動「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立法程序,且列立院優先審議法案,呼籲不要再拖下去,否則將嚴重影響高教品質,也使學生受教權及教職員權益受很大影響。

黃政傑建議,因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公共性,呼籲行政院院長出面,設立「特別委員會」專責處理私校退場,退場學校賸餘校產捐給「私校興學基金會」,設置「私校福利基金」,在公益前提下,政府給私校更大的辦學自由,研擬把大學區分為一般大學及社區學院之可行性,退場條例則應增加處分法人的罰則。

黃政傑也舉美日韓為例,3國高教以私校居多,近年也出現退場,韓國政府介入深且手段激烈,採「大學絕對評鑑」手段,使評鑑結果與政府行政手段連結,採強制退場等措施;日本成立獨立機構「日本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協助轉型退場;美國採自由市場機制,政府責任在修法強化大學資訊公開。

黃政傑剖析我國私校遭遇困難,包括系所招生調整時效不足、受學系本位限制等,退場爭議則如是否回饋董事、禿鷹問題、公私同步減招等,尤其退場時效太慢,永達技術學院即拖了6年才解散。

中國科大校長唐彥博直指,教育政策不利私校,青儲方案鼓勵青年先工作再升學,國立大學設半導體學院採外加名額,都使私校經營更困難,呼籲籌組「高教國家隊」,50億退場基金應加碼,學費應鬆綁。

輔大教授戴伯芬表示,大學生和大學教師都在減少中,但高教預算卻年年增加,高教問題最嚴重是「學歷通貨膨脹」,帶給台灣社會最大痛苦,她認為高教要積極退場,不是國家再用葉克膜搶救,專責委員會層級應提高到行政院,數十公頃之大學校地應活化「教地教用」,挹注教育經費,使危機成轉機。

輔導轉型、新未來?

輔導是退場的代名詞嗎?還是輔導是轉型的開始?輔導是進入死亡監獄,還是進入另一條活路?輔導工具中,土地活化利用又能扮演甚麼角色?是否土地再利用才是阻礙輔導轉型的關鍵?這部分有待更多人投入研究理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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