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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這麼寫著:

「苗栗縣通霄鎮月稱光明寺」(簡稱一期)於2012年6月6日取得寺廟主管機關同意設立,2015年10月14日經苗栗縣政府同意變更編定,相關建設陸續進行中。

由於一期規劃僅為完整月稱光明寺院園區的部份功能,新增園區二期與一期建築分屬寺院整體不可分割之不同配置,僧團整體修學亦有共聚一處的實質需求,在園區用地選擇上確實需要以鄰近土地擴增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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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是一處擁有一期、二期開發計畫申請案,但是,申請者先向地方政府申請第一期(14公頃),土地完成變更後,繼續向中央政府申請第二期開發案(34公頃),一旦核准,區內農牧用地、丙建與丁建土地將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宗教團體使用。二期樓地板面積預估將高達17萬平方公尺。

核准後,這裡將變成大型宗教聚會場所,幾年會會有估計至少3,500人在此常住,大型活動期間也會吸引至少五千人在此進出,很難想像,這裡的生活設施、汙水、水電等機制誰來負擔建置成本?內化外部成本,真的可行嗎? 類似區域計畫審議機制,基地與周邊聚落的關係缺乏合理對照準則,除了交通及景觀面向,軟體面對應策略如何發動也是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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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好奇的是,第二期範圍內竟然有5.6公頃丁建? 山坡地範圍內,沒有明顯對外道路竟然出現丁建? 這是甚麼時代的編定?丁建變成特目是否代表產業用地的消失?開發者需要補償機制嗎?誰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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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山上蓋宗教設施對多數人而言或許是邊緣地區開發案,但是從地方發展角度,一年多次的大型活動勢必帶來交通衝擊,此類衝擊產生的安全成本,誰來承擔?大型活動帶來的人潮或許有其經濟效益,但是此類效益是否有外溢效果?

走了幾十年的區域計畫開發許可制度雖然已經進入尾聲,即將出現的國土計劃時代真的不會有類似開發申請嗎?如果又出現,把關機制外,我們還是要問: 台灣的開發申請倫理何時步上更負責任的平台,只靠政府審議機制把關,真的足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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