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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農產品與畜產品冷藏加工需要,這幾年國內北中南陸續出現所謂"農業冷鏈產業"開發案,一個問題浮現:

農業產製儲銷設施應該設在甚麼類型土地?

1. 農業區 (非都特農、一般農)

2. 工業區 (都計、非都)

3. 特定專用區 (非都)

答案是,特專區,而且是愈便宜愈好的特專區,最好是鳥不拉屎農牧用地變更而得,成本更低。

既然是農產品、畜產品加工儲存設施,為什麼不能直接設在農業區土地上?

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土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特目用地有何價值可言?比較好管理?讓農委會、農業單位掌握農業生產區的同時,還要納管不同使用分區之加工儲存設施,真的合理嗎?

今年來到嘉義,只為了一處面積不及四公頃的養殖用地變更案,因為近六十年歷史的嘉義肉品市場改建中,未來改建完成後只負責大分切肉,小分切肉需要另找場所加工儲存,於是私人開發者找上門提案要求變更特農區養殖用地土地為特專區特目用地,幾個問題令人不解。

1. 嘉義肉品市場鄰近补子工業區,就近形成產業鏈,減少肉品旅次,這是合理提問,卻沒人回答。

2. 申請者在舊聚落邊找到一塊廢棄魚塭地,挖填後打算在上面興建肉品及蔬果冷鏈加工廠,為什麼找到這塊地,卻無人說明。

非都土地變更好像已經成為:

1. 找到一塊地

2. 申請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3. 待價而沽,或者任意取得目的事業機關同意

4. 蓋的人與經營者可能不一樣

這是甚麼制度啊?走了幾十年開發許可案,不累嗎?如果是政府應作為事項,何必徵收私人土地,在委由專業者經營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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