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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基於需求或個人目的,很多人選擇在租來的土地,或者自家土地上,大興土木,滿足自己生活、商業、產業需求。
自己發照現象處處可見,在不合理的土地上種下不適當的建築,人來人往,見多不怪。
好像我們也習慣了。
突然間,一部又一部的法律,為了解決上述現象,開始現身。
工廠輔導管理辦法(2001年)立法的目的本來是為了匡列合法設立工廠的權利與義務,立法目的很清楚: 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
走了十幾年後,該法突然出現一個章節: 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28條突然多了十幾條,28-1到28-13,這是立法奇蹟,還是創意無限?
這是甚麼? 在一部只有37條的法律中,插隊13個條文,共享第28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又根據該法28-9條,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這是很有趣的條文,將取得特定工廠資格與權利直接與事業體連結,工廠蓋在土地上,土地本來是可以自由買賣的標的,但是多了一層特定工廠標籤後,就只能就地、就現況合法,不能任意移轉、擴張、轉業。
這是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嗎?還是憲法之外的存在?
一旦取得特定工廠專用區變更後,該土地才能被視為一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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