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土地能否蓋房子照理說是地主的權利,畢竟他是所有權人,理應擁有處分自己土地的自由與權利。
這種見解應該存在於當代計劃體系出現前的社會狀態。
計劃體系出現後,個人地主對自有土地的處分顯然出現新的限制與照顧條件。
一個名詞大家應該不陌生: 可建築土地,可以在上面蓋房子的土地。
問題來了,甚麼樣的土地可以蓋房子呢?蓋甚麼樣的房子?蓋多高?蓋多大?這些事情直接關係到土地的價值,稍一不慎,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
都市計畫區
簡單地說,一塊土地在計畫出現前就有房子者,計畫出現後,那塊土地原則上還是擁有蓋房子的權利,這是從原來使用的概念。
除此之外,一塊土地能否蓋房子則取決於該計畫允許的發展量: 計畫人口及計畫定位。
計畫人口十萬人代表這個地區可以擁有至少500萬平方公尺的住宅發展量,假設每人給予50平方公尺的生存空間的話。
有了500萬平方公尺發展量,規劃者進一步透過分派方式將這些發展量分派到住宅區街廓,假設容積率預設為200%,等於一坪土地可以蓋兩坪空間,那麼這個計畫區就必須劃設250公頃住宅區。
這250公頃住宅區土地,一旦配套公共設施用地齊全,例如道路開闢完成,就可變成可建築用地,申請建築許可。
在這個計畫範圍內的其他土地,則有其他安排: 公共設施用地、非都市發展用地。
非都市發展用地包括農業區、保護區等分區,這些土地即使是私人擁有,也沒有蓋房子的權利,私人想蓋房子,只能偷蓋,變成違章建築,也就是沒有取的建築執照的房子。
建蔽、容積與容積率
建蔽率與容積率是一塊土地進入建築申請的重要依據。
60/180代表一塊500坪土地上,建築設計者只能將建築安置在該基地投影面積60%,建蔽率300坪範圍內(這是上限),其次,建築設計者最多只能在該基地安排900坪的室內空間,也就是500坪土地的1.8倍,容積率900坪(上限),大概3層樓,每層樓300坪。如果建蔽率只用30%,150坪,這棟建築物就會變成6層樓,每層樓150坪,加起來還是900坪室內空間。
容積率與免計容積項目
真正影響基地規模的其實是容積率,因為建蔽率是固定值,一翻兩瞪眼,容積率則不然,因為建築技術規則裡面有一個奇怪的安排: 免計入容積計算的項目表。
免計容積項目有兩大項: 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
實際社會情境: 免計容積誰付錢?
土地上蓋房子在本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羊毛出在羊身上,蓋愈多當然就可以賣更多錢。
問題一,免計容積增加的空間,假設原容積可以蓋到500坪,免計容積增加了300坪,總建物面積達800坪,蓋房子的人支出的800坪興建成本當然要由買房子的人負擔。問題是,買房子的人實際買到的室內專有空間原則上只在500坪上下,為什麼要負擔額外的空間?
更重要的,容積率不是只能蓋500坪嗎?建商為什麼可以蓋出800坪的房子?
建築設計者當然可以大聲指出,一棟集合住宅不可能只有室內專有空間,樓梯、電梯、地下室、走道等空間是支撐一棟建築物運作不可或缺項目,當然要納入設計。
如此一來,計畫者設定的容積率有何意義?
怎麼辦?將容積率直接加倍(每人擁有空間100平方公尺),變成建築物的上限,並以此推估計畫人口總量,可行嗎?
最可怕的是這種: 農地上有建物者
發展權本來是一種整體思維,建築用地搭配公共設施,互相扶持與加持。然而,計畫出現前後,除非該地區一片空白,否則必然有既有建物的存在,這些建物如何處置,過去的計畫體系視為無物,地政體系卻緊握不放,理由很簡單,既有建物也有權利,不是發展權,而是類似生存權的延伸。
也因為如此,我們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看到農建地,我們在非都市土地特農區看到甲建,這些建築用地續存權益變成發展權的平行物。
發展權是何物?
其實,發展權不只權利,也負有義務,這個權利束應該是雙向道,互為搭配。
很多人想要自己的土地變更成可建築用地,享受改造土地的果實,改造前,土地可能是農耕地,可能是荒地,這樣的土地本來也是農業系統的一環,從水源、農水路、耕作地、農產收成加工儲存到銷售,農地是其中一環,享有權利與義務。
土地改造成建築用地後,排水系統、道路系統、生活設施的打造關係這可建築用地運作的順暢,因為可建築用地代表有人在此進出、停留、休息、工作、購物,建築只是人在都市生活的一份子,不是全部。有了權利、隨之而來的是義務。
公共設施用地,誰負擔?政府?別人?還是大家?
這是一個亙久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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