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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吵多時的國土功能分區農一、農二,顯然沒有落幕的跡象。即使同樣屬於農業發展地區分類之一,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對農一、農二的定義與接收度顯然大不同,且呈現不同等級爭議。

雲林縣講法

雲林縣政府表示,雲林縣人口佔全國人口不到3%,其農1+農2面積卻高達8.7萬公頃,等同負擔全國10.74%的宜維護農地需求總量,人均負擔127.94平方公尺(8.7萬公頃/109年人口68萬人),遠高於臺北市人均負擔0平方公尺、新北市人均負擔0.38平方公尺(1525公頃/109年人口403萬人),差距達330倍以上。

即使如此,農委會(農業部)卻進一步要求縣府將國土二階已劃為農2用地的1540公頃土地重新調整為農1用地外,縣國土審議會過程中又有超過60案人民陳情表示所屬土地不符合優良農地之條件(例如無排水系統、不利耕作等)卻仍被劃為農1用地

為此,縣府將提出符合本縣農業發展的相關調整原則,也希望中央能尊重地方的實際劃設需求。

農業部則回應, 農1及農2的差異細項及相關的農1權益預定於2024年9月出爐。在此之前,農1與農2何者為重?重要性差異何在?農1是資優班,農2是普通班,兩者應該享有不同資源,甚至不同對待,似乎是各界具有高度共識的認知。

中研院插花演出? 2023農業政策建議書

中研院2023年3月16日發布《農業政策建議書2.0》指出,近40年來全台農地面積減半,從1982年126萬公頃,減少至2018年74萬公頃。

且根據國土計畫劃設結果,農地總量雖有回升,但優良農地下降、山坡農地大幅增加,有從平地移轉至山坡地的趨勢,建議書提醒,如此變化無助糧食安全,且影響生態保育、增加災害風險。內政部則表示,優良農地與山坡農地均是農地,兩者劃設條件不同,並無互為消長或平地轉坡地或問題。

中研院政策建議書:農地總量回升優良農地反降無助糧食安全| 環境資訊中心

中研院2023年提出的農業政策建議書2.0指出,第一種農業發展地區是國家希望的得到結果,至少從農地資源分級角度,少說也要劃個40萬公頃,至於農二與農三,在國家的眼中只是附屬設施,20萬公頃就夠了。

本院發布《農業政策建議書2.0》 | 中研院訊

可是,各縣市國土計畫劃設的結果卻與國家期待的數字有很大的落差。第一種農業發展地區硬是少了13萬公頃,農二卻多了一倍,從13萬變成近27萬公頃,至於農三呢?坡地農牧用地國家說只需要7.8萬公頃就夠了,各縣市卻畫出55.5萬公頃,多了7倍有餘。

中研院怎麼說呢? 確保糧食安全的「農1」優良農田所剩無幾,「農3」增加無助於糧食安全保障,更將嚴重影響生態保育並增加坡地災害風險,與計畫重質不重量的精神背道而馳。此外,不當的農地利用現況包括違章工廠與農舍,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思考解決方法,避免工廠及農舍持續影響農地發展。

義正嚴詞,方方整整,中研究的建議當然沒錯,我們要問的是: 實踐的路徑圖存在嗎?

台灣的農地市場,到底發生甚麼事情?

農一不是優良農田嗎? 四百年來,台灣人在各地找水、拓荒墾田、農地重劃創造的農地正在消失中嗎?優良農田是農家鎮店之寶,榮耀、品質與產值的代名詞,怎麼一夕變成過街老鼠?

各縣市真的找不到好的農一二農地可供劃設,只好上山找農三湊數?

當然不是,問題出在: 農一只能農用的迷思無法被打破,農二與農三至少還保有變更他用的機會,各縣市政府退而求其次,捨農一,改農二三,導致農地功能分區比國家期待的61萬公頃多了快48萬公頃,七成多的增長顯然超乎國家想像的數量。

問題的根源其實很簡單,多數擁有農地的人不想被綁在農地農用的框架內,這種集體意志在地方形成氣候,任何敏感的縣市長當然早就聞到,捨農一改農二三只是正常的政治回應罷了。

既然如此,我們不得不反問國家: 農地農用既然這麼不受歡迎,有沒有解套的空間。

當多數農地主將劃設為農一視為不想承擔的義務,選擇逃避時,國家還要繼續堅持嗎?農政單位還要一廂情願認為,維持表面上的優良農地總量等同維護糧食安全的具體作為,絲毫沒有妥協的空間。

這樣的堅持換到的就是現在的假象,109萬公頃貌似農地的總量,骨子裡卻是包藏變更其他使用的禍心。

有沒有可能,農地農用不是義務(obligation),而是特權(privilege)。

想要特權的人要登記表態,透過篩選才能入列。入列後享有特權,進而確保農地農用。

不想要農用特權的人登記退出,改享變更他用的機會,只是機會,條件不足者,還是無法變更他用。

這樣的制度調整不好嗎?會出大亂嗎?

土地徵收與整體開發區的地主意願調查,地主同意的意義何在?必要嗎?

答案是,非必要。如果國家真的認定任何範圍的土地,基於公益性與必要性,必須從私人土地轉換為公有地,為大眾所用,屆時,強制徵收根本不需要地主同意,遑論意願調查。

只是,地主不願意被徵收,強制處份當然會引發民怨,影響建設進度,甚至導致工程與計畫的停擺。

看看桃園航空城最近的判例!一句:  內政部同時核准徵收多數土地,原則上應個別審查各個土地是否符合徵收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法定要件等。上千筆的土地與地主,法院要求個別審查有錯嗎?當然沒錯,只是可能嗎?

地主意願並非必要條件,但是有當然更好,這也是協議價購優於強制徵收之處。

既然如此,農發條例第3條所指的: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產製儲銷)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農業使用

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這些名詞是否也要配合修正啊!

農地農用是義務,還是特權?

土地適性發展,有錯嗎?

當然沒錯,問題出在擁有土地的人不這麼想,這時候,國家應該有何具體作為?這才是問題關鍵。

對錯之外,需要的是對策,而不是更多的管制與指責。

營建署在2021年指出

最優良的農地會劃為農一,是指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的地區,例如農產專業區、農地重劃地區等,面積25公頃以上、80%作農業使用的土地,以從事農業「產、銷」為主的區域。

其次是農二,特色是具有良好農業生產環境,或是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可以從事較多元的農業活動,例如農產品加工、休閒農業等,「產、銷、儲、運」皆可,可發展農漁村的六級化產業。

農三則是位於山坡地的農地,管制接近於農二,但因位於山坡地,在水土保持方面需要更多的關照。農五則是都市計畫農業區,按照都市計畫規定辦理,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圖上路後,將限縮其利用,管制將盡量與農一相同。

農四則是鄉村聚落,為農村主要居住地區,也能從事簡單零售,及建設小型公共設施等,農委會希望透過農四的規劃,儘量將居民引導至農四地區居住,而不要住在零星散落於農地的農舍裡。至於農地上蓋農舍議題,由於農發條例第18條有規定農地可興建農舍,政府目前還在跟縣市溝通「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希望農四面積可以擴大。

農地農用是義務,還是特權?

與農業發展有關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第二類的農牧及養殖用地,以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五類,以上稱為宜維護農地面積,經各縣市盤點後,全國約有81萬公頃。

臺南市劃出宜維護農地面積93,000公頃,占全國12%居冠,其次為雲林縣80,146公頃,第三為屏東縣73,466公頃,第四為嘉義縣71,286公頃,以及第五是南投縣63,000公頃,第六為彰化縣61,700公頃等。

這些講法在3年後回頭檢視,有沒有調整的空間?農五怎麼不見了?中研院的109萬公頃怎麼變成81萬公頃?誰的數字有誤?

林林總總,義務說與權利說的釐清是重中之重,農政單位已經沒有迴避的空間。九月即將到來,農一二的差異何在,全台灣的農地主正在密切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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