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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四位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現任委員2013/8/20投書蘋果日報的內容:

大埔徵收事件發展至今,已重挫政府之誠信,警察逮捕教授、學生是否執法過當,社會自有公評。但教授、學生為何持續不斷上街抗議,絕非無端惹是生非,問題癥結在於不當的徵收法令與制度,以及執行制度者傲慢的心態。如果有問題的法令制度不改正,政客便有機會藉以牟利,卻冷酷無情地摧毀家園、撕裂社會情感、製造對立。


徵土地應具公益性

因此,土地徵收應具公益性及必要性,而此應是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應審查之事項。但《土地徵收條例》卻僅明定於申請徵收前由需用土地人自行評估,徵收程序中卻未設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參與機制。

另一方面,去年(101年)1月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已規定主管機關內政部收受徵收申請後,「視實際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但修法以來,主管機關完全認為「不需要」,致規定形同具文。徵收小組委員審議案件時,不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等之看法,也不知實地情況,如何能僅憑需用土地人單方意見,即憑空判斷徵收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而核准?
 

尤其,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審議過程,因欠缺聽證程序,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違憲。但影響範圍、層面較都市更新更大之土地徵收,尤其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徵收審議過程,卻未要求應舉行聽證或公聽會。如此之立法合憲嗎? 

地政司長推托責任

鑑於體制外的抗爭不斷,對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質疑不歇,身為委員無奈於現行制度之缺陷與法令規範之不足,使得審議徵收案件時受到限制。於是思索如何從現行體制進行改革亦算是回應社會期待之適當途徑,便請求地政司長能邀集委員討論現有體制應予修正之處,以減少恣意核准徵收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令人不解的是,竟被回應說委員是部長聘的,他不能越權找委員討論,而予以回拒。
 

814日的徵收審議會上,審議民眾申請廢止徵收做為學校用地案件,該用地徵收迄今已逾23年卻未依徵收計劃目的使用,已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應予以廢止徵收還地於民。
 

然而令人訝異的是,主持會議的地政司長卻說此涉及政策問題,他層級不夠不能決定,這豈不是把責任往上推!人民的財產權益決定在層級,不在是否適法,這種恐怖的認知作為,要政府幹什麼?難怪上街抗爭事件方興未艾。

 期盼主管土地徵收之內政部及地政司,能認清大埔事件之問題癥結,以回應社會對徵收制度之不滿與質疑,並從兼顧保障人民權益之基礎上,盡速進行徵收制度及法令之確實改革,切莫反而成為改革之阻力。 

 

★范姜真媺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明燦 台北大學不動產城鄉及環境學系教授
★賴宗裕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顏愛靜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特聘教授 


這是我的回應:

首先,很可惜,四個人只提到該學校用地後端的徵收程序,卻對該計畫的背景及計畫內容演化過程沒有任何著墨,也對該地區民情沒有特別的說明。
徵收程序只是計畫與政策執行的末端,也是工具。計畫沒有做好,或者計畫做好後,執行者沒有在財政界面給予必要的支持,或者具有基本的認知,後端的徵收程序執行者,很容易分成兩派:

第一派: 回歸都市計畫找答案(計畫變更等),我猜這是地政司長的考量,

另一派: 如四位委員老師,趁著民氣可用,直接在徵收程序找著力點,要求補正告知、參與、聽證等程序。

問題是: 該學校用地如果已經徵收20多年卻沒有開闢使用,是否也代表該地區學生人口需求沒有急迫需要?也就是這地區很可能是一個人口流失的地區(IE財政能力不佳、地方政治人物缺乏制衡監督、地方首長無能等)。如果把土地還回地主,看似合理與正當,但是也有可能因此打破的該地區原有計畫紋理,加上現在內政部推動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住宅區等手段,該鄰里單元可能步上開發的行列嗎?程序補正後,都市計畫還是原地打轉,意義何在?

 

本文凸顯的盲點是: 大埔徵收事件已經被無限上綱了,區域計畫、都市計劃界與公共政策界再不回應,到頭來,很有可能DUE PROCESS(程序正義)的堅持會衝垮不少的都市計畫。這雖然並非壞事,但卻很有可能壞了事之後,留下更難收拾的戰場。

其次,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在本質上本來就具備公共性與公益性,這是計畫決定,並非徵收當下才決定的,也因此,要談論徵收的公益性,應該回到計畫書圖內容,透過計畫定期檢討機制進行必要的變更,也因此,所謂的程序修正(增加聽證會等),應該在新訂計畫之規劃階段或者通盤檢討機制上就要處理,而非徵收階段才針對個案土地放大處理之。

這部份本來就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地政學者怎麼老是想不通呢?
 

大埔事件的問題在於,該計畫的正當性得到都市計劃委員會的背書,後續的地政作為,包括是否剔除特定標的物,理論上而言,還是要回到都委會確認之,就這部份,因為沒有都委會會議逐字稿,所以只能從會議結論得知:都委會並沒有反對拆除張家藥局,但是該拆除動作與計畫執行有多大的關連性,該計畫的規劃單位,也就是都市計畫技師,在專業上應該提供具體建議,但是顯然這部分資料目前是欠缺的,這也俗顯台灣地區都市規劃專業者在都委會及縣市政府畸形壓迫下,已經失去專業獨立性。

這部份也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例如都委會會議比照議會逐字稿、都市計劃技師專業發言與承接政府計畫案之委託關係脫鉤等。

最後,大埔事件是非都土地轉都市土地的案例,該計畫的正當性第一個把關單位是區委會,然而整個討論過程中,當初區委會核定擴大與新定都市計劃的角色,幾乎不存在,這是很可怕的省略,令人不禁懷疑,中央區委會委員,是否具有任何專業堅持?一個區委會吐整個台灣,可能嗎?像話嗎?各區域計畫是否應該各自擁有區域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是否應該配備專責人員?這些應該也要納入檢討。

整體而言,本篇文章讀起來令人感覺只是搭順風車,而且找錯了對比案例、缺乏對主體計畫的尊重,所以我說,很可惜。即使如此,個人還是對四人願意公開提出專業見解的努力,表示尊敬與敬佩之意。

如果可能,個人還是要建議透過大埔事件的檢討,進一步討論地方性重大事務與重大建設公投的必要性,公投才能促進雙向溝通與討論、促進公共參與、增加資訊透明。
基於此,公投法修正(27條地方公投之提案與連署門檻、30條投票人數過半等)應該是改正不當政策、不當計畫、不當審議、不當徵收、不當拆屋的必要良方,不可忽略之。


PS: 內政部資料顯示,全國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2.57萬公頃,占全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約28.36%,然而苗栗縣與基隆市卻分別有百分之65及74的公共設施用地長期以來沒有被徵收利用,反之,台北市只有百分之9,對照於此,大埔事件令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苗栗縣政府的大埔作為是反其道而行,放棄既有公共設施不處理,卻另闢戰場煽風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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