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農村再生條例有高度質疑,這是民主社會正常現象,因為政府做為被信任度本來就應該建構在穩健的政策基礎上,更重要的,過去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造就的民怨,至今未消。如今再來個農村土地活化宣示,必然讓人感到不安。
然而過往的土地制度缺失是否代表我們應該停留在問題面,放任結構性問題陷入僵局而無所作為呢?這是另一個政策難題。
非都市土地的農地變更與農舍開發涉及人民對農地具備發展權的基本認知,只可惜農舍一詞這幾年已經被嚴重扭曲,變成鄉間豪宅的代名詞。在低成本農地上種下房屋看似便宜,但是他們的環境代價其實是社會整體買單。為今之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該是改造農村生活環境的重要工具,這是都市計畫移植農村的政府作為,不是很理想的答案,但是卻是必要的開始。
長年被非都市土地體制綁架的農村社區,區內多數缺乏基本公共設施,生活環境被複雜的私人產權套住,沒有介入的機制。透過政府擬定的再生發展區計畫,農政單位可以向土地主管機關宣示接管農村社區改善的決心,透過圈地,劃定一個政府可以介入的範圍區,推動長期環境改善計畫。
農村再生政策的批判與回應
提出農村再生可能導致毀農滅村論述者主要著力點有二: 農村再生條例忽略農業生產環境面臨的困境,農村再生條例的土地活化將導致農地變更建地。
首先,過去的農村是以農民為主體,也因此政府的農村政策多數屬於農業生產環境改善建設(主要法律包括: 農地重劃、農水路改善計畫、農業發展條例等)。反之,現在的農村人口已經逐漸多元化,只強調農業生產環境改善,根本無助於農村實質生活環境改善,無法吸引更多元與年輕人口進駐農村社區。農村再生條例的核心價值就是跳脫年度預算框架,改以常設性基金投資農村生活環境改善,特別是公共設施不足部分,這是早就該做的政策宣示與公共投資。更甚者,有效的農村生活環境改善,不但有助於吸引更優質的人口進駐農村,更可能造就農村人力的質變。
其次,多數農村土地屬於非都市土地管轄範疇,該制度本身缺乏主動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的機制,也因此導致多數農村社區充斥地權零散的私人建築用地,幾乎完全沒有可用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小公園、綠地、廣場等。這才是造成多數農村生活環境日漸破舊的主因。農村再生條例的土地活化專章重點是將農村社區土地涉及變更的範圍納入由政府主導的農村再生發展計畫區,並且賦予可行的土地開發工具-農地整備與鄉村區建築用地擴大交換機制,如此一來不但可以修補現行非都市土地管制的缺失,更可以有效遏止私人農舍的蔓延。
農村再生的目的
簡單的說,農村再生條例是有史以來,政府之農業主管機主動透過社區自擬之農村再生計畫及縣市政府擬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協助農村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和提升公共設施數量與品質的重要手段。這是立法一大突破,土地主管機關理應樂觀其成,而非抱持否定的態度。
過去農村地區因為沒有類似都市計劃的計畫機制,導致農村居民自尋途徑,興建寬闊的農舍解決自我生活空間破敗的問題,如今在新的農村再生條例引導下,各地區的農村社區將有機會透過自發力量與農業主管機關主動協助,有效解決生活環境惡化的問題。
農村再生的必要性
1. 主動維護和保存良好和足夠的農業生產空間
2. 促成農業主管機關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3. 解決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缺乏及服務品質不佳
4. 改善農村居住環境品質,提升都市居民回歸農村意願
農村再生的手段和工具
1. 農村社區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導引社區發展願景,引入政府建設補助
2. 縣市政府透過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和年度建設計畫循序執行建設與土地使用變更,政府投資可以更有效率。
3. 透過土地交換方式,達成農地保育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關鍵目標
小結
從中央部會分工而言,農委會負責農漁民、農漁村與農漁業,內政部負責都市、鄉村與非都市土地管制,文建會負責農村社區總體營造與地方文化館等業務,看似合理,其實其中有不少矛盾之處,將農村再生條例的基金看成萬靈丹當然是不切實際的政策思維。
只要國土計畫法之四大功能分區不解,國土保育、城鄉發展、農業發展與海洋資源等界線不明、國土發展基金規模太小等問題不處理,我們只能期待在農村再生基金的投資下,至少將既有弱勢農村社區之生活環境改善導入計畫體系,進而引導更有效的公共設施投資與合理的土地使用管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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