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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長的檢核表,這種發明顯然已經準備了一段時間,中央與地方國土計畫權責單位將在此框架下,展開一場又一場審議的較勁。

國土計畫法第10條規定的十一大項目當然要有,包括除此之外,審議原則還包括: 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事項,保留地方因地制宜規劃空間。

根據營建署幕僚作業資料,本次審議有六大重點區:

1. 各縣市宜維護農地面積包括農1、農2、農3等非都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5。農政單位最後一刻提出來的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金是否發酵則不清楚。

2. 新增產業用地,非都部分,國家匡列了3311公頃可以新增的產業用地,並且初步完成四大區域分派: 1776、846、647及42公頃,是否比照則有例外原則,包括中央及地方重大建設等。

3. 未登記工廠,5公頃以上經評估可列入城2-3過渡分區。

4.鄉村區整體規劃要提出優先規劃地區名單,至於內容是甚麼?政策工具有那些?並不明朗。

5. 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地方特殊分類被允許,問題是,誰來扛責任呢?

6. 提出縣市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據此與中央已經模擬的圖比對之,以為審議參考。這是個人最納悶之處,示意圖到底是甚麼?甚麼樣的比例尺?有何法定效力?

 

配套措施及配套機制也在會中提出,原則上就是幕僚先作業,開1-2次小組,然後大會審定之,期程還是以4月底為原則。目前已經送部的有新北市及苗栗縣,新竹縣、嘉義縣、基隆市及花蓮縣已經完成縣市層級審議,換句話說,2月初了,現在還有12個縣市的國土計劃尚未在地方完成審議。

意見: 個人還是對非都轉化分區的公共設施用地一詞表示疑慮,如果公設地可被劃設,但是還是放在功能分區下,且以容許使用管制之,這樣的地權分類與非都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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