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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都市計畫發展現況

 

根據台中市政府都發局2014年8月向市議會提出的整體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政策專案報告,台中市現有32處都市計畫區,10處市鎮計畫、10處鄉街計畫及12處特定區計畫,計畫總面積53,831公頃。其中都市發展用地33977.77公頃,約占總面積之62.99%,公共設施用地11,934公頃,約21.77%。可容納居住人口約310萬人。

 

台中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

 

內政部長李鴻源2013年12月21日日在台中市指出,全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達二萬五千七百多公頃,預估徵購費用約七兆餘元。其中,台中市部分則有近三千公頃未徵收公共設施用地,預計將在四年內陸續解編。另一方面,台中市政府則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為二千三百六十三公頃,已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大方向與內政部一致,但是細部公共設施數量等資料,中央與地方有明顯出入。

 

台中市副市長黃國榮表示,台中市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總面積為1.2萬餘公頃,已闢建面積共9,352公頃,公設保留地為2,363公頃(不含權屬尚待確認的未登錄地),約占總計畫面積19.6%,主要是學校、道路、公園及市場用地。

 

監察院糾正案

 

根據內政部於2013年11月29日提出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監察院2012年12月18日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約詢本部,其中有關所提「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主動辦理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究應如何解決」問題,內政部李部長承諾將依據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對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訂定辦法予以解編。

 

此外,監察院於2013年5月9日審議通過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理由及事實略以:

 

「...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更表示已無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之必要。...長久以來,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

 

政策目標: 徹底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歷史共業、還地於民、與民共利

 

台中市現有32處都市計畫區,分屬三種類型: 市鎮、鄉街與特定區,總面積約5.3萬公頃,約台中市土地總面積1/4弱,都市計畫區內現況居住人口約235萬人(將近9成人口),現有都市計畫區可容納人口則約310萬人,也就是說現況都市計畫區還可以提供至少70多萬人合理居住空間。(非都市土地現況人口約35萬人,同樣有擴張空間)

 

都市計畫存在的目的是提供計劃區內居民合宜的土地使用分區,降低互相干擾的土地使用行為,並且提供合理的公共設施用地,滿足居民日常生活與工商發展需求。

 

歷經多年開發建設及28期公辦市地重劃等積極作為,台中市多數都市計畫區已達發展瓶頸,現階段影響部分地區發展最主要原因乃政府無能取得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公園、學校等用地),導致部分地區(舊市區及原縣區)發展停滯,甚至呈現負成長。

 

既然中央政府已經正式宣稱無力取得多數未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對長期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而言,除非被納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區,否則公共設施框架將永無解套之日,嚴重影響部分地區的發展。

 

中央政府基於公平原則,多年來訂定一套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的審議規則,最核心的規定乃要求公共設施地主必須回饋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的土地,據以交換另外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土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這套看似公平的遊戲規則,其實在本質上對公共設施用地持有者相當不公平。理由有二:

 

  1. 1.  多數公共設施用地周邊可建築用地當初並沒有提供對等的開發回饋就可逕自開發,且多數可建築用地周邊的公共設施開闢乃採一般徵收,經費來自一般公務預算,並非鄰近可建築用地地主之共同負擔(地主長期繳交的地價稅乃進入公庫,而非專款用於專區)。基於公平原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該比照鄰近可建築用地開發模式辦理,免回饋。任何的回饋要求,明顯造就一國兩制,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2. 2.  另一方面,除非被政府同時納入公辦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區,一般地主與公共設施用地地主才能共同負擔開發成本,分配相同比例的可建築用地(約40-50%)。對沒有機會被納入上述開發方式者,被強制要求回饋一定比例的公共設施用地,換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的權利,所謂一定比例(30-40%)根本缺乏精算、計畫性質與地區發展差異性等考量,全國一體適用之作法毫無法理基礎。

 

另一方面根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為落實受益者負擔之精神、公平負擔開發後之公共設施用地,跨區整體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實際開發後領回之抵價地比例或重劃負擔比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比例為準。

 

上述原則的重要基礎乃在於公部門有責任主動提出合理開發方式(公辦整體開發),才能扣住受益者負擔之精神。也就是說,在政府無法、無能提出合理開發方式之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應與鄰近可建築用地之地主享有對等開發權利。

 

基於以上認知,台中直轄市政府應該大膽爭取現有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全面性大變革,全面性宣布還地於民。

 

  1. 1.  除了計畫道路外,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免回饋,未徵收公共設施用地直接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且立即得到60/120的基準開發權利,並以此為估價基礎,可自由買賣。(基準開發權利之住工商分區屬性,以周邊土地使用為判斷依據,由地主自行申請)
  2. 2.  部分公共設施用地現況沒有面臨道路,無法立即開發者,可以先估算面臨道路開發成本,並將開發成本轉嫁到鄰近可建築土地,並由所有土地平均支付負擔後,取得可建築用地身分,該類土地的基準開發權利為60/150。
  3. 3.  面積大於0.5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地主,如果願意捐出20%土地做為社會住宅、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創業用地及小型公共設施興辦之公有地者,基準開發權利調整為60/210。第二類土地比照辦理者,基準開發權利為60/250。
  4. 4.  面積大於0.5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地主,如果願意捐出40%土地做為社會住宅及小型公共設施興辦之公有地者,基準開發權利為60/300。第二類土地比照辦理者,基準開發權利為60/350。

 

主要配套措施

 

立即廢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這個影響台灣都市景觀多年的畸形法律,不但導致都市景觀管理無法落實,且導致街道線型景觀風貌缺乏整體規範。

 

短期正面效應分析

 

立即釋放約兩千多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方面可以稀釋現有地價不合理高漲現象,緩和興辦社會住宅及合理價位住宅的公共壓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地價稅收,充實地方財政。

 

長期可能負面效應分析

 

短缺的公共設施用地一旦變成可建築用地,將立即衝擊現有周邊社會之環境品質(帳面上),且未來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更加不易,對提供部分地區生活品質會有嚴重副作用。在這部分,市政府可以考慮啟動有效的公共設施用地解編總量研究計畫,並提出五年期公共設施開闢計畫,包括劃設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區等積極作為,做為緩衝公共設施用地減少導致的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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