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是員工福利的一環
名稱為社會住宅,理論上而言,應該不是純公共住宅,這點大家似乎還沒有共識。公共住宅應該指的是,由國家興建、協助興建的住宅,且為特定對象而作為,例如眷村、公教住宅、國宅、糖廠住宅、中繼住宅、弱勢住宅、出租國宅等。反之,社會住宅的重點是社會,不是住宅,社會住宅所指的應該是社會運作所需的出租型住宅,因為市場不易產出,所以需要政府介入協助創造一個社會性住宅可以冒出頭的政策環境。
所以,社會住宅重點是社會性,住宅其次。政府可以決定興建社會住宅,但是立場並非站在公共住宅的角度,而是站在補足市場不足的角度才容易被理解。社會性的面向很廣,包括創意設計、社會福利產業、文創產業、重點地區再生等,這是傳統市場忽略的面向,也是政府可以扮演催生與促成角色的重要領域。
社會住宅應該是員工住宅,也就是資方應作為事項,屬於員工福利的一環。社會住宅應該不是救濟性住宅,而是過渡性住宅。政府介入的方式包括: 促進閒置空屋的流通,使其轉化為可被承租的住宅,這是住宅法修法應該加入的項目: 空屋租稅管理機制。其次,政府可以夥同資方,協助員工找到合理價位租宅。
最後,政府亦可以透過徵用權,介入空屋與危屋的修繕,尤其在區位優良或策略發展地區,配合彈性建築與消防設備規範,使其轉型為可被利用的出租住宅。這是台中市政府與中央政府應該先想清楚的基本邏輯問題。
只談一萬戶、二十萬戶,真的無助於社會性住宅的推出,且會搞混市場與政府的角色,最後必將三輸。第一輸,民間誤以為社會宅是公共宅的再現,第二輸,政府以為社會宅是政府的義務,與資方無關。第三輸,勞動環境提升侷限於工作場所,住宅權被限縮在所有權取得,而非使用權與租用權。
社會住宅不是救濟住宅,而是住宅選項
社會住宅不應該與弱勢住宅畫上等號,因為弱勢住宅最容易出現的管理問題是: 拒絕搬遷及沒能力搬走,而社會住宅的定位是,物超所值、捨不得搬走。前者必須政府透過救濟措施才能完成兼顧尊嚴與必要的財務協助,後者則是創造一種住者適其屋、進而邁向住者有其屋的社會階梯情境,這才是社會住宅應該要專注的方向。
將公共救濟宅與社會住宅混再一起,不但無助公共宅的興建,也有礙於社會住宅社區群的茁壯。公共宅是個體的協助,社會宅是社群的營造,這是台灣社會不容易出現的生活選項,值得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促成之。
政府不是萬靈丹,政府與資方合夥才能降低政府投入社會宅興辦與經營管理的成本,與其透過政府大張旗鼓制訂完善的租屋管理及優惠辦法,不如將此任務交給與員工每天生活在一起的資方,根據個案需要,促成更細膩、穩定整體工作環境的社會住宅群。
新建住宅不是答案,由資方主動協助尋找的既有住宅、創意設計住宅改建,配合新型態建築規範及囤屋租稅釋出手段,這些才是社會住宅政策應該努力的方向。即使是公共住宅政策,如何減少政府直接興建,盡可能轉化既有住宅資源為可用住宅,也是中央及地方政府應該共同努力、不可逃避的社會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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