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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經常被形容為建築物呼吸的要素,在一個建築基地上,透過建蔽率的規範,建築物得以擁有前後側院空間,創造建築物通風採光的機會。

前院的規定通常來自交通單位,私人建地上的前院退縮空間或者未建築空間通常被指派為供行人通行空間,後院退縮空間則與防火汙水管線有關聯性。

然而,這些公共目的是否足以構成規範私人建地只能擁有50%甚至更低的建蔽率呢? 沒有建物開發的部分為法定空地,依法通常要求要有綠化事實。

反過來看,如果建蔽率是百分百呢?或者建蔽率移轉後,得以讓一個建築基地擁有100%建蔽率呢?這會有甚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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