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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的英文是review,審議委員會照理說叫做review board,組成審議會對各類專業顯然有不同做法。審議後,誰做決定?這個決定的效力與問題誰來扛?這是集體智慧,還是集體暴力?
審議涉及問題診斷,也涉及專業認定,因為是多方會診,審議會的好處是集體智慧的行使,藉由各方意見形成更好的診斷與判斷。但是審議會與個案之間真的可以立即發生關係嗎?審議問診與醫病關係可以類比嗎?
審議也涉及價值判斷,如同法院的法官,可是法官獨立行使職權,自由心證的形成來在兩造的陳述與證據,非法院的審議制度往往被放在行政部門,獨立性不容易存在。
審議過程需要蒐證,就好像警政與檢調單位一樣,可是很多的審議單位根本沒有自己的大軍可用,很多隱私性資料的可及性也受限。
都市計畫審議分成兩級制(鄉鎮市則為三級制),計畫擬定機關沒辦法自行審定自己研擬的計畫,需要上級審議機關的認定,又上級審議單位的行政幕僚卻多數沒有地方與規劃實務經驗,導致計畫審議變成一次又一次的歹戲,冗長卻又不精彩。
文化資產審議雖然是一級審,但是文化資產的價值認定舉證到底在行政單位,還是民間團體,多年來卻沒能定案,導致民間護產團體對文資審議與文資行政機關多所責難。
如果文資審議像法院,像醫院,審議場合會變成甚麼?這是價格之爭,還是價值之戰?價格有高低,就看客觀的負擔程度與能力,價值則比較抽象,一人的價值可能是他人的負擔,審議會如何定奪?有人對老房子情有獨鍾,且認為老房子是空間記憶的場所,需要極力保存,有人則認為老房子低價格,去之而後快。
老房子的公共價值由審議會認定嗎?然後呢?買下來?還是強迫屋主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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