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考試資格: 考六科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四)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消防設備士考試資格: 考四科
一、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所以,這是上下,還是互補關係?根據消防法第七條,兩者其實有分工。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1. 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 2. 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試問,那個比較好賺? 設計監造,還是裝置檢修?農地工廠合法化過程,找誰比較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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