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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農舍?農舍與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上的建物有何差異?

農夫就近居住,合理嗎?

根據2001年通過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1.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2.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3. 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明明是農業用地,該辦法還來個集村興建,甚至直接給建蔽容積。

1.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

2. 興建集村農舍坐落之農舍用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農舍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還有總樓地板面積限制的條文。

農業用地如位屬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其申請興建農舍,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辦理: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土地如位屬非都市農牧用地,其申請興建農舍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這是甚麼邏輯?農業用地上可以興建農舍代表農業用地其實有發展權,這個發展權係附屬於農業需求之下,先有農業耕作事實,才能有農舍興建需求。反之呢?可不可以先有農舍,後有農業耕作需求?

如果農業用地可以有1/10發展權,這個權利能否移轉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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