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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土計劃是縣市國土計畫的上位計劃,此舉代表甚麼意思?國家有說的,地方要照做?還是國家沒說的,地方可以多說?

中央政府是地方的啦啦隊,還是剎車?地方是中央政府的棋子,還是具備獨立人格的自治體?

一、回顧台灣史上國土規劃作為

台灣地區長期以來有個莫名的土地分類方式,都市計畫與非都土地,這種分法在民間產生很大的認知落差。殊不知,在台灣發展史上,台灣其實有過幾次類國土規劃的作為,影響相當深遠。

第一次是荷蘭東印度公司1624年來台之初,試想一下,東印度公司首任駐台長官馬丁努斯·宋克 (Martinusn Sonck1590-1625)1624年先抵達澎湖接管碉堡及貿易司令官一職,隨後攻佔台南港口,並建立台灣第一處類國家首都之行政中心(orange city),宋克先生應該沒有想到荷蘭人會在台灣停留將近30多年時間,並且在台灣中南部留下多個屯墾聚落。台灣的國土規劃也正式進入從無到有的開放境界,直接接軌國際社會(open society)

第二次國土規劃是在200多年後的台灣建省,繼台南府與台北府相繼成立後,劉銘傳在清朝政府的授意下,選擇台灣中部的台中市東大墩建立臺灣省城,這時候台灣全島的屯墾已經陸續完成,即使交通運輸條件並不發達,基於地理區位適中的特性,台中頓時成為台灣全島的行政中心。很可惜地,劉銘傳的理想並沒有得到實踐,後繼的日本殖民統治者最後選擇台北做為全島統治中心,直到今天。

第二次半的國土規劃曾經在20世紀中期短暫現身,那就是台灣省政府疏遷中台灣霧峰與中興新村之舉,由劉永懋先生等人,從無到有創建的花園城市至今還是台灣都市規劃史的創舉。形容其為二次半,只因為中興新村已經進入衰老期,半沉半浮,亟待國土規劃的再度青昧,例如遷都或者建都中台灣,只可惜,整本全國國土計劃沒有半句政治宣示, 各界討論多時的首都減壓、分散首都機能、降低核災風險等議題,顯然也沒能在縣市國土計畫受到太多的重視,實在可惜。

 

二、國土計畫規劃及審議程序改善策略

根據國土法11條,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第7條指出,國土計劃審議委員會應負責辦理國土計畫與相關審議,然而兩者間的關係為何並沒有明確指示。

試問,母法提到的國土計畫與相關審議,相關兩字所指為何?有沒有包括: 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等作成之紀錄的審閱?

這部分的改革能否透過: 程序與資訊透明、審議委員遴選兩個介面的改善促成之? 個人認為前者有可能且有必要,個人初步具體建議,各縣市國土計劃在下階段檢討前須完整呈現,各類利害關係人與國土主辦單位之間的互動紀錄與回應。本次審查縣市國土計畫將焦點放在計畫人口、成長管理及功能分區三大介面,對於縣市政府在規劃過程中幾項事務缺乏有效分析:

  1. 各項會議、座談會、公聽會、審查會的會議主持人層級及後續協調與回應成效缺乏有效分析。
  2. 各利害關係人針對縣市國土計畫草案提出的陳情意見,數量多寡不一,且地方回應方式不一,此一現象一方面反映地方民眾對國土計畫缺乏一定程度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凸顯不公平的現象,因為沒有反映意見者,並不代表沒有意見,有可能只是缺法被告知的管道,導致意見沒能受到重視。

基於以上認知,個人建議縣市國土計劃網站要建置定期更新互動機制,允許非規劃期間人民意見的蒐集,各縣市國土計畫委員會應該定期審視此類意見,適時回應之,以導正人民對國土計畫認知不足的缺失,適時回應人民需求。

至於審議委員遴選方式改革,個人則不抱期待,反之,個人建議可以考慮比照縣市研考會委員模式,改立一到兩位常任縣市國土計畫委員(可政治任命),賦予定期接受、召集、協調、並回應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權利與義務。有權,才能有責,否則選出再好的人,也只能被動參與審議工作,對常態性事務的改良助益不大。

 

三、國土計畫檢討機制與擬定期程

根據國土法,中央及地方國土計畫分別訂有10年及5年定期檢討機制,此部分明顯與都市計畫35年定期檢討規定有別,顯然當初立法者對此部分考量欠周到,值得注意。

其次,地方選擇不定期檢討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缺乏罰則規範,可能導致:想做事的,沒有機動性,不想做事的,可以擺爛,這種立法精神,令人不敢恭維。至於計畫是否要與一般法律條文一樣,具備不易變更的穩定性,這可能又是另外一個學術爭議課題,本文不另外贅述之。

基於此認知,大家關注的焦點自然放在個案變更的彈性機制。個人建議爭議中的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等文字不需要在本次修法中立下定論,留待下次修法可能比較妥適,理由有以下:

  1. 各界對政府歷年處理個案變更缺乏信任,在公信力不高的前提下,啟動個案變更只會造就更多不必要的政治紛擾與口水,反而不利重大建設與重大投資案的推動。
  2. 母法對於政府興辦的公共設施與公用事業本有例外條款,本次修法爭議在於私人重大投資是否要比照都市計畫個案汛行變更模式,既然都市計劃法27條尚保留此項彈性,國土計畫法就不用在現階段急著比照辦理,此過渡階段反而有利於都市計畫區爭取重大私人投資建設,強化集約式發展,也算是一種社會貢獻。

最後,國土法規範之2+2+2規劃期程,個人實在無法理解當初的立法意旨,殊不知,各地方政府(六都及非六都)編制人力與規劃能量差異頗大,在沒有詳實評估各地方政府能力之前提下,貿然訂下沒有罰則的規畫期程,不但徒增審議單位的困擾,且嚴重影響各地方計畫的品質,實不足取,個人強烈建議這部分的修法工作,至少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的權限,並且透過修法強化地方政府相關國土計畫單位的主管層級。

 

四、立即籌辦國家首都生活圈都會區域計畫之評估作業

台北市選擇在國土規劃作業前半端缺席,此舉對基隆市與新北市鄰近台北市行政區之周邊環境必然造成重大阻礙,例如各個進出台北市之橋梁區與門戶區的存廢、調整與發展定位調整等,這是重大都會發展課題,卻因為台北市的缺席,無法得到有效的規劃回應。

基於此認知,個人建議中央政府立即啟動有史以來第一次國家首都生活圈遴選規劃作業,建立北中南三大都會區基本資料庫,並且詳實評估國家首都機能採取集中或分散作業的優缺點,且以此為本進行各都會區域之縣市國土計劃檢討作業,據以選取並提出國家首都機能長遠發展計畫,據以實踐更宏觀的台灣國家首都藍圖。

 

五、計畫人口如何分派?

台灣的規劃體系與計畫人口有密切關連性,主要原因係計畫人口等同發展權,長期以來規劃權的行使係以發展權取得及分派為要務。以此為本,進行多年的國土計畫有一核心問題尚未有明確方向,那就是四大功能分區是否具備個別發展權?

發展權會集中在城鄉發展區嗎?根據設計,城鄉一係指現有都市計畫區,算一算全台灣大概已經劃設約47萬公頃都市計劃區,剩下的則納入非都市土地管制體系。然而縣市國土計劃審議至今,尚未出現任何一個縣市將計畫人口全部分派到城鄉發展區,甚至有些縣市的城鄉一:都市計畫區之計畫人口遠大於國土計畫設定的計畫人口,如此一來,除非降低都市計劃區之計畫人口量,否則非都土地將出現沒有計畫人口量分派的窘境。至於城鄉二與三要分配多少計畫人口呢?這部分至今沒有人回應。

農業發展區有計畫人口量嗎?國土保育區有計畫人口量嗎?這個議題值得各界重視,尤其當各界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視為下階段工作重點之際,我們不禁想問: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難道不涉及人口增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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