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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30年了,公設保留地問題真的解決了嗎?監察院糾正案,真的發揮作用了嗎?近年很少看到類似論文,是否代表此類議題已經失去學術關懷?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在都市計畫中已被劃設為公共設施,地方政府應該取得、也有權取得,但卻未取得的土地。截至2014年,全台灣各縣市仍有27,278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以公告土地現值,金額約值6兆元。若用市價計算,恐怕會超過10兆元,根本是天文數字的負債!

1994年大法官釋字第336號,針對「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是否違憲」做出解釋:「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然而緊接著在1996年的大法官釋字第400 號,針對既成道路不予徵收現象又說:「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作法 法令 成效
放寬無開闢計畫預定地之臨時使用 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1974) 非真正取得
提高保留地之徵收價值 訂頒「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原則」(1973),規定參照毗鄰非公設土地之區段價估其地價。1977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時,一併納入考量。 並非真正取得
減輕其稅負 1977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時,針對公保地訂定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減徵、免徵條文。 非真正取得
容積移轉 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999) 執行中,爭議頗多。
公共設施保留地多目標使用 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2003) 成效極為有限
公私有土地交換 訂頒「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交換土地辦法」(2003) 成效極為有限
通盤檢討不必要公共設施與整體開發 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補助與稽核各縣市政府執行(2013) 檢討中,成效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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