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今天參與一場板橋區廣場用地變更案審查,160坪土地價值將近2億元,1971年被劃設為道路用地,當時的地主在1977年3月6日與板橋市公所簽訂協議,捐贈61%土地給公所興建道路,剩下的39%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土地。
事情本來很簡單,但是都市計畫執行的歷史過程中,總有缺東缺西的遺憾。
總之,這些同意捐贈土地的地主們,1987年才發現,市公所沒有完成所有權移轉,導致當時的道路開闢單位改以徵收方式取的這些私有地。
問題來了,道路開闢後,原本圓環型的道路捨棄了圓環,導致剩下的31%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
地主的期待落空後,轉而尋求都市計畫變更陳情,歷經台北縣都委會、台灣省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三級審理,過程中縣都委會同意變更商業區,省都委會一下子不同意,後來又同意,最後內政部都委會在1998年第432次大會以板橋市缺乏綠地廣場為由,否決了廣場用地變更商業區的申請案。
於是,160坪廣場用地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
既然如此,那就花錢徵收這些土地吧。
答案是,台北縣政府至今沒有徵收廣場用地。
如果你是地主,你會怎麼辦?你能怎麼辦?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