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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部分法律人蠢蠢欲動地想要介入都市計畫規劃及審議程序,2020/7/1開始施行的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顯然已經開始創造法律人的業務,不管懂不懂都市計畫,反正先發出聲音,先爭取案例投石問路,顯然是現在進行式,值得各界注意,更值得都市計畫界嚴陣以待。

司法院發出的新聞稿,列出12個重點,為了讓民眾更加了解自身權益,司法院列出本次修法12項重點,分列如下:

(一)原被告適格與訴訟要件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37條之18)
(二)管轄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37條之19)
(三)起訴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7條之20)
(四)重新自我省查程序(修正條文第237條之21)
(五)訴訟參加及陳述意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7條之22至第237條之25)
(六)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修正條文第237條之26)
(七)審理及裁判之範圍(修正條文第237條之27至第237條之28)
(八)判決之效力(修正條文第237條之29)
(九)保全程序(修正條文第237條之30)
(十)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237條之31及第263條)
(十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綜覽-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基於此認知,個人嘗試逐一破解司法介入都市計畫審議的迷思,只希望回頭是岸。先列出幾個爭議性關鍵字,以後還要好好找時間寫寫東西: 損失與受益,規劃與審議的權責,救濟措施。這三個關鍵字各有意涵,合起來可以湊成整個司法介入規劃的地雷區。

1. 損失與受益

訴訟起源於權益受損與受害,透過司法體系尋求救濟與保全。

都市計畫長期被詬病的問題是,懂得門道的人知道如何透過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程序德到受益的好處,不懂其道的人只能任人宰割,甚至不知自己權益已然受損。這種認知有其道理,但是沒辦法包括所有狀況。就好像知道怎麼進出股票市場的人,好像比較容易賺錢(賠錢好像少人提),並不代表不懂股票市場、不進出股票市場的人就是弱勢。這種刻板印象需要被解構。

都市計畫涉及土地資源分類與功能分派,土地使用主要有三大類: 公共設施用地、可發展使用分區(住工商分區)及非都市發展用地(農業、保護區),至於一個都市計畫區到底要劃多少公共設施用地,多少使用分區,並沒有一定的規則,規劃者必須根據地方情勢做出合理研判,進行土地資源種類分派。

被劃入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代表只能被徵收利用,無法自由運作,反之,被劃入使用分區之土地,雖然可以自由運作,但是在沒有公共設施用地支持的前提下,土地根本沒辦法利用,至於非都市發展分區多年來被視為都市發展儲備用地,現在不能使用,不代表未來不能用。

表面上看起來,這種一分為三的作法,已經將土地劃成三種類型價值,公設用地地主算損失嗎?使用分區地主算受益嗎?非都市發展分區算損失嗎?對有立即利益需求地主而言,應該就是這樣,但是對沒有立即利益需求地主而言,土地擺久了,可能價值更提升,就好像過去公設用地只能用公告現值徵收,改成市價徵收後,價值提高了,早出脫土地的人,可以回來告市政府補價差嗎?如果可以,當然更公平,但是其影響程度會很嚇人。

也就是說,損失與受益其實是很難證明的項目,如果成為訴訟標的,立即性與未來性立刻打架,難分難解。除此之外,有任何法律文件要求都市計畫一定要讓所有地主土地享有合理利潤?如果沒有,地主的損失與受益,又與都市計畫何關?都市計畫關心的本來就是一件事: 讓沒有公共設施的都市化地區擁有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發展用地的機會,至於都市如何發展、發展到甚麼程度,主要還是取決於地方民情、市場力量及政府作為等變數,受害者與受益者告贏、告輸都市計畫(訴訟主體),有何意義?

2. 規劃與審議的權責

制式的講法會說,都市計畫是規劃者透過規劃程序得到的產品,一個世代換過一個世代,當代規畫者面對的通常是上一代規劃者完成的產品,只能先假設其有效性,在通盤檢討階段進行微調。可是在實務上,規劃者當然不可能自己生出一個地方的都市計畫,只是多年來規畫過程缺乏明確的紀錄,我們很難得知,誰在規劃過程中參了一腳,市長可能有私底下指示、暗示,議員與立委亦然,規劃過程本來就不是封閉的程序,任何來自內部與外部的意見必然進出其間,換句話說,規劃產生的計畫,硬要說是規畫者獨立完成的作品,且將其與建築師完成的設計作品劃上等號,本身就是危險的作為。

既然如此,經由每個階段的規畫所產生的新計畫及舊計畫通盤檢討要由誰負責呢?審議單位可以、可能、有能力扛起這個責任嗎?一個不是審議單位完成的作品,審議單位如何負責?負到甚麼程度?這大概就是規劃與審議權責釐清要處理的難題。

其次,都市計畫審議制度分成兩三層,擬定機關本來是最重要的把門手,可是多年來,我們的制度運作卻將其視為最不重要的關卡。計畫來自地方,本來就是要由地方人自行把關,結果我們卻創造一個上級機關才能審定的審議制度,鄉鎮市都委會功能不彰,紀錄不全。縣市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委員,憑藉著虛擬的勇氣與專業高度,多年來自以為是地扮演守門員的角色,防止地方任意作為,視地方自治與地方規劃為無物。這本來是應該被改革的重點,結果,我們卻換來一個更遙遠的司法部門,引狼入室來干擾地方都市計畫運作,說真的,很悲哀。

附帶一提,縣市及內政部都委會真正的運作重心在小組,這是實質審查的重點區,通常小組決定的建議很少在大會被推翻,主要原因在於大會成員多數沒有參與實質審查,只負責背書。通檢的案子一審往往好幾年,小組成員可能換來換去,在此基礎下,審議者的釐清本身就是大工程。

劃錯重點,怎麼可能造就好的結果呢?重點是地方自治,學習與信任地方自治才是正道。

3. 救濟措施

退一萬步想,行政法院真的有能力裁決部分計畫內容之審議程序有缺失,然後呢?多花點時間,要求行政部門補正程序,看看會不會產生不一樣的結果,滿足告訴人的需求。熟知行政部門作業的人應該清楚,這是幻想造就的改革,想要用時間換空間,換禮品,行政部門的公務員、規劃人員、領兩千的審議人員,會是省油的燈,承認自己錯誤,修正問題,給原告滿意的交代嗎?

當然有可能,只是機率不高,所以我才要在此沉痛地表式,這種裝飾性的改革,勞師動眾,真的值得嗎?

假設,所謂的原告真的證明規劃及審議程序有瑕疵,行政部門也據此補正程序,修補了程序,進而提出不一樣的計畫結果,滿足了原告的需求,問題就結束了嗎?當然不。這位原告的周邊地主同樣有權利對新的改變提出訴訟,反將一軍,畢竟都市土地利用有其整體性,往往牽一髮動全身,滿足了A,可能就會讓B感覺受損。

結果?就是創造一堆看似DUE PROCESS的程序,讓更多人陷入其中,然後得不到大家個別想要的結果。(這是我大膽預測)

小結: 待續

說完了嗎?其實我的話匣才剛開,因為剛剛抽菸的時候看到一個畫面,所以花了20分鐘先打這篇摘要稿,改天靈感更明確,要設法擴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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