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3-2: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行政官員對於立法委員提出之質疑或詢問負有答覆義務為由,所以反質詢為跟質詢對立的概念。

立委質詢,行政官員沒有答覆,卻進行反質詢。

立法者指出,反質詢為「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予答復,反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內容無關之問題。」

有論者指出, 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上,立法委員不會制定政策,當然沒有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可以被質詢,既然沒有反質詢標的,反質詢當然不可能發生。

不會發生的事情透過立法加以規範只會讓事件變成政治事件。

看起來,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所指的反質詢只是,反對反駁、反對質疑、反對頂嘴、反對回嘴、反對提問、反對吵架、反對耍嘴皮的代名詞。對提升質詢答覆沒有太大幫助。

更抽象的是: 提出與質詢內容無關的問題,相關性如何認定?誰來認定? 我有回答A,你說我回答B,A與B之間的關係與否,如何認定?

結論: 反質詢其實就是反對被質疑,立法委員說甚麼永遠是對的,不容挑戰!

舉例:

立法委員問: 院長,你支持台灣與中國統一嗎?

院長答: 台灣與中國是兩個政治實體,互不隸屬,沒有統一的選項。

立法委員說: 你反質詢喔! 我問你支不支持統一,你答非所問。

院長答: 我答啦,統一不是選項,沒有支不支持的問題。

立法委員說: 我問你支不支持統一,你只能回答支持還是反對,其他的不用多說。

院長答: 不存在的題目如何支持與反對?統一根本不是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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