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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天的新聞,還是舊聞? 地點在彰化鹿港頂番婆庄。

2020/11/19 13:39

〔記者劉曉欣/彰化報導〕有「台版萬聖節」之稱的鹿港頂番婆鬧元宵活動,在地人吳聖芬指出,這是起源阿祖吳溪經營的「吳復成商店」而來,如今老商號與三合院面臨拆除危機,吳家子孫希望能夠透文資保存法取得暫定古蹟的身份;但文化局長張雀芬強調,吳家無法提供建物所有權人證明,建物也已翻修過,文資委員認為不具文資保存價值。

吳聖芬表示,全國唯一的「頂番婆鬧元宵」活動,已經成為鎮公所盛大舉行的活動,去年就吸引千人到訪,無論大小朋友都會在元宵節晚上提燈籠到頂番婆店家,只要說吉祥話就可以獲得禮物,才會被視為「台灣版的萬聖節」。

吳聖芬指出,其實「頂番婆鬧元宵」的由來,這是她的阿祖經營「吳復成商店」,當時送鼓仔燈給熟客,請小朋友元宵節提燈到店裡,只要說「添丁發財,燭仔一對來」,就可以拿到蠟燭,相傳有人拿到蠟燭回家之後就繞著床走,果然就生下兒子,在口耳相傳下,開始有了頂番婆元宵提燈籠的風氣,後來因為燈籠不再點蠟燭,才改成送糖果餅乾等小禮物。

吳聖芬說,正當「頂番婆鬧元宵」擴大辦理之時,「吳復成商店」第一代老商號與百年三合院卻面對拆除危機,吳家古宅不只是「頂番婆鬧元宵」始祖,也是頂番婆聚落開始做水龍頭的第一代,老宅裡頭還有50年前的老機具,百年三合院還有門樓,正身是木造結構與三關六扇門,子孫都希望能夠予以保存,見證頂番婆鬧元宵、水龍頭產業的百年開發史。

由於頂番婆吳家古宅因為土地訴訟,吳家敗訴被要求拆屋還地,希望能透過文資保存法來取得暫定古蹟的身分,對此,張雀芬強調,由於吳家無法提出建物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因此,文化局依據文資法第14條規定,由文資委員會勘,因為建物已有翻新過,認定不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

先從吳復成商店看起

網路上有個公司網資料,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頂草路1段32號有個公司叫做吳復成商店,登記設立日期是1966年4月12日,資本額3000元,負責人吳黃淑絲,主要營業項目是飼料批發業。這是新聞中的主角之一嗎?

搶救吳家老宅

鹿港古宅,百年風華
面臨拆除,情何以堪
吳家子孫全力搶救
百年古色古香老宅
按照清朝末年,明治時期,土地買賣的舊慣
杜賣盡根...即是將所有的權力賣給對方,當然包含房屋座落的土地
明治四十五年 (1912年)
我的祖先吳溪向陳水池買得一半三合院
大正八年 (1919年)
(吳溪)再向陳換買得一半三合院
我們有買賣契約
上面還貼有印花稅
我們吳家在這裡已經居住超過百年
陳家的祖先已逝,子孫有利可圖,便違背祖訓,利用各種關係想要要回土地
司法不公,人心不古
我們提出各種證明,但是法官竟然說,我學的是中華民國的民法,不懂得日據時代的法令
這個買賣契約是日據時代,當然應該要回歸到當時候的民情風俗,才算公平。
現在這座將近150年的古宅,即將被強制執行拆除。
期盼各位文史工作者,熱愛古蹟的民眾們,大家一起來為古宅發聲
大家一起來搶救古宅
古宅住址: 鹿港鎮彰頂路326巷9號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主結構好像位在鹿鳳段1066-6地號,面積279.78平方公尺,總共有三筆土地混在一起,有點怪,照片門牌是11號)
歡迎大家蒞臨參觀
聯絡人吳聖芬 0911-090-550
 

爭議焦點有二: 產權歸屬、文資價值,兩者可以混為一談嗎?

這個案子看起來是陳家後代對土地利用有不同想法,也可能找到法令漏洞,以致自認為有土地買賣關係的吳家後代,可能無法舉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實,導致雙方告上法院。法院怎麼判決?我猜只能從土地權屬登記下手,白紙黑字比較好判決。根據新聞報導揭露,應該是陳家後代取得勝訴,雙方土地買賣關係沒有在土地權狀上面顯示,吳家人空歡喜一場,住了百年的老宅,一下字變成陳家財產。

這種爭議可能由法院化解嗎?疑問一,吳家如果有百年居住事實,必然有繳稅證據,包括地價稅與房屋稅籍等資料,除非吳家長者長期對此認知有限,根本沒有跟政府打過交道,否則這是基本常識,怎麼會缺漏?疑問二,吳陳兩家後代在過百年歷史中,難道沒有就此議題有過討論嗎?如果真的是陳家土地,陳家人應該會抱怨,明明是吳家人有居住事實,怎麼會是他們繳稅呢?莫非,陳家後代長期以大善人自居,不計較這種小錢?

其次,文化資產價值認定。並非所有老宅就自然是古蹟或歷史建築,要成為文化資產必須具備公共性,類似吳家老宅這種私人宅第,如果吳家人自認很有價值,本來就可以自行維修保存,以為後代子孫緬懷即可。可是媒體上出現的訴求是,控訴政府沒有主動作為,將吳家老宅指定為古蹟歷史建築,以致法院判定擁有產權的陳家後代可以自由處分,這當然包括拆除重建。試問,吳家後代如果認為老宅很有價值,怎麼沒有考慮出錢向"陳家"買回土地呢?只要價錢合理,吳家後代自行買回,自己講自己的故事,改天鄉里間被感動了,產生了公共價值,自然可以申請為文化資產,屆時,政府相關單位應該也會比較積極配合。

問題是,吳家後代的訴求是希望政府出面暫定古蹟,滅了陳家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這時候文資主管機關的角色變成強凌民法之上的太上機關,且根據新聞,彰化縣文化局已經完成初步會勘,判定該建物文資價值不高,在此立場下,如果要彰化縣政府強硬地動用文資法將其指定為暫定古蹟,是否強人所難,且有點撈過界呢?

反之,如果彰化縣文資單位初步認定該建物具備高度文化資產價值,但是卻礙於民法規範,不敢輕易動用暫定古蹟條款,這時候就會出現灰色地帶,這種事情常常發生嗎?有的,台中市面對林子瑾故居就出現過類似反覆不決的態度。除了對錯之外,應該是法系競合導致的猶豫不決。任何人面對私權爭議都會很小心,畢竟這種家務事,外人常常無法一窺全貌。

簡單的說,面對私人財產爭議,任何企圖透過文資法強壓拆除者的訴求,建議各方將心比心,不要輕易戴人帽子,這樣只會將事情政治化、複雜化。最好的方法還是,透過買賣和平移轉產權,使其成為保存方可以自由處分,包括永久保存,此為上策。

有人會說,吳家後代可能不服輸,甚至可能買不起,所以只能訴求政府出面幫忙保存他們祖先留下來的建物財產。沒有人會說這樣的訴求有問題,只是在此基礎上,建議保存方多花點時間爭取各方注意到標的物的公共價值(鬧元宵等),使其吸引更多人的關注與支持,進而說服陳家後代自動繳械,或者說服政府相關單位(例如節慶主管機關)願意主動介入協助,甚至買下該建物,使其成為活動據點,或許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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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頂番婆吳家三合院,正身是百年木造結構,三關六扇門保存完整。(記者劉曉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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