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標題很聳動,規劃怎麼可能優先於私人財產權保障,畢竟規劃只是法律規範作為,而財產權保障是憲法明列的項目。
只是,當部分人利用憲法保障的權利,對公共規劃成果進行類似禿鷹式攻擊,導致公務員過於勞力及都市規劃成果成效不彰,這時候我們要問: 財產權保障能否無限上綱?
每個都市計劃區的起手式有幾個重要項目: 劃設核心地區,切割鄰里生活單元,在各單元安置核心設施,建構便利的道路網。各鄰里核心設施當以小學用地為代表,這是鄰里最重要設施,也可能是各鄰里生活重心。
以鹿港都市計畫區為例,原本的老街區在1971年進行擴大都市計畫,450公頃計畫區總計畫設了6間文小用地,各自擁有服務的鄰里範圍,其中文小五與文小六屬於外圍地區學校,彰化縣政府也在1988年都市計畫法修法後,完成兩個學校用地徵收程序,即使過程中有些許反對意見,這些學校用地已經在1988年完成公共化程序,且從1990年代開始進行些許綠美化建設,開放大眾使用,也作為鄰近小學的第二校區。
都市發展並非一次到位,而是未來導向,取得學校用地的時機點有時候是令人頭大的問題,有人會主張,等設校成熟才進行土地徵收,也有人認為應該先徵收,不管如何,鹿港案例是採取先徵收,開放公共使用,後設校。
如此這般,結果在30年後,原地主或其後代代表突然跑出來要求廢止徵收,想要花錢買回原先屬於自己的土地。這還是私人財產保障的範疇嗎?一日土地,終身土地?
這是促發本文的動機。
開會心得
今天參與一個小組討論會,主要議題是:鹿港及澄清湖特定區劃設之小學用地,雖然已經在1980年代完成徵收,地主也領了徵收費用,30年後的今天,部分地主卻跳出來要求該管地方政府,廢止徵收,還地於民。
小學用地是台灣都市計畫最核心的公共設施,每個鄰里單元規畫皆以小學用地為核心(neighborhood planning unit),從規劃角度,如果這些小學用地從劃設至今皆沒有啟動過變更程序,且已經透過徵收程序將私有地公有化,怎麼會有原地主跑出來要求廢止徵收呢?一個鄰里好不容易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一但出現裂痕,直接衝擊該地區發展、未來學生權益,地主取回的土地是學校用地,即使透過變更程序,成為預期的可建築用地,也與原地主擁有的未開發土地大不相同,法律保障的地主權益,所指為何呢?未開發土地,還是可建築用地?後者又是另一個規劃權的行使,地主怎能一廂情願?地方政府規畫權怎能被使喚至此?
今天聽到的要求廢止徵收理由有三類:
1. 土地徵收後,尚未完成設校事實 (所謂主體工程論),
2. 台灣面臨少子化,學校用地需求逐年下降中,應詳實檢討刪減之,
3. 明明是學校用地,現場卻是公園綠地。
以一個規劃者角度檢視這些理由,個人發現台灣社會顯然對公共設施用地及文小用地認知相當偏頗,有幾個部分值得各界注意。
1. 學校用地劃設是規劃作為,具有規劃理想性及必要性,應該得到尊重,任何學校變更事宜牽動一個鄰里空間結構。
2. 劃設學校用地後,如果已經完成徵收,代表規劃之學校用地已經進入公共設施用地範疇,只要維持公共使用,而非私人濫用,應該受到尊重。除非是公共保留地,畫設了,不徵收、又不理不睬。學校用地就是公共設施用地的一種。
3. 徵收後的學校用地,從規劃角度本來就非一次到位,都市發展本有階段性及分期分區特質,徵收後不設校,但是維持公用,且無人提出變更,代表需求持續存在。
4. 除非一個地區進入極度蕭條狀態,徵收後學校用地缺乏養護、且設校計畫遙遙無期,否則基於未來需求,本來就應該維持在公有土地範疇。
很多委員就教育主管機關教育資源分配表達不同意見,且將此做為是否廢止徵收的攻防,個人認為是劃錯重點。教育資源投資不當受害的學生及家長,這部分作為的質疑與糾正或調整應該與文小用地規劃需求及徵收後維持公用脫鉤,畢竟教育資源分配涉及的是另一個政治範疇及公共政策選項。
彰化縣政府先將資源投入藝術小學(文小四),而將擴校計畫延後之舉,或有爭議,在資源有限前提下,這是民選政治人物的決策權,實不宜作為廢止土地徵收畫上等號。
期許與警語
最後也要提醒那些提出廢止徵收的地主們,憲法保障財產權有其上限,如果有人濫用此一權利,進而干擾公務運作,照理說,應該要有罰則對應之。一個地方鄰里最重要的公共設施,假如因為部分地主權益高漲而廢止徵收,影響的是該地區學子的權益,且部分徵收、部分廢止,將導致地區發展畸形化,實不足取。
廢止徵收後的土地,沒有人保證可以變更為可建築分區,地方政府也有同樣的權限,將廢止徵收之土地變更為農業區,去除其發展權,到頭來,原地主拿回的土地,又能做何使用?地方發展破碎至此,誰是贏家?
結語?
還有一種可能性,有待發掘。
早期土地徵收係以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為基準,因為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長期與市價脫鉤,早期土地徵收價格對很多地主而言其實並不合理,也因此可能累積不少民怨,這些怨氣在後公告現值時代可能透過各種管道在尋找出口,例如透過廢止徵收路徑買回過去被低價徵收的土地,進而彌平過往被賤價收購的"期待性損失"。此類民怨出口可能被形容為土地轉型正義,在此框架下,規畫界要如何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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