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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3年5月9日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不力一事,至今已經快屆滿8年,監察院的新聞寫著:

糾正案文指出,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後歷經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的個案甚多,積累民怨已深。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的必要。糾正案指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0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嚴重怠失。

全國將近10萬公頃的公共設施用地其實是台灣都市計畫的靈魂,也是都市計畫存在的真正價值,只可惜,我們從1988年都市計畫法第三次修法,一次性地解除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年限後,30多年過去了,我們還是無法掙脫各地方政府無力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枷鎖,400多處的都市計畫存在不同程度與等級的公設保留地,隨便畫畫、牆上掛掛的罪名,無法洗刷。

也因為如此,很多人不能夠理解,規劃者及各級政府憑甚麼將私人土地劃入公設用地後可以幾十年編不出預算,也想不出合理的方法有效開闢已經劃設的公設用地。丟給私地主一個義務圈,然後兩手一攤地說: 地方政府財政困難。

小鎮案例: 審議現場

內埔都市計畫,1953年公告實施?又來了,明明沒有都市計畫法可供依靠,且整個社會還處於戰後復甦狀態,恆春鎮都市計畫1949年8月公告,內埔鄉都市計畫1953年公告實施?真的可能嗎?台灣省政府真的可以跳過所有障礙,直接核定內埔都市計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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