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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data with an angle. 資訊公開與資訊開放有別嗎? open data vs open governance

知行合一,可能嗎?

不知道有時候很好,不知道就不用做事。

知道了反而麻煩,因為知道了,就要做事。

問題是,做事就要面對既得利益及保守勢力挑戰

行動可能帶來改變,也會帶來破壞。

 

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

開放資料指的是資料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重複使用和散佈。在其限制上最多我們只能要求使用者標示資料來源與所有人。

開放資料最重要的精神:

1. 可用性與可取得性:資料必須讓他人可以用合理的重製成本,取得全部的資料。最好是可以通過在網際網路下載。該資料必須是以方便、可修改的形式提供出來

2. 重複使用與散佈:資料必須提供授權聲明,允許重複使用、散佈,以及與其他資料集混和使用

3. 平等普及的參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重複使用和散佈。也就是說,不應限制特定人或團體的使用權利。舉例來說,「非商業使用」限制「不能用在商業」用途,或者只能在特定目的下使用(例如限教育用途)就不符合開放資料的精神

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政府於民國94年頒定「政府資訊公開法」,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它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期透過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促進民主之參與。

資訊公開的方式包含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提供線上查詢、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等。配合資通訊科技的發展進步,除了資訊公開外,各國逐漸推動資料開放,將政府資料以資料集 (dataset) 為基本單位,提供開放格式、便於再利用的原始資料(raw data),讓民眾在不受到限制的情形下,進行編輯、分析、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應用服務,滿足民眾「用」的「權益」。

依「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第三點授權方式及範圍規定:各機關依作業原則規定,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集中公開列式之資料,以無償及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 (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但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

政府資料由各機關維護管理。使用者公開發行、公開展示或其他利用開放資料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主管機關。資料來源主管機關如於資料集註明另訂使用規範或收費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從資訊公開到資訊開放使用加值

空間資訊證據平台

首都圈空間證據平台?

空間資訊如何公開,開放,應用於國家首都圈範圍界定、治理模式調整,甚至都會空間模式的有效模式,包括捷運服務網、機場門戶、產業模式、商業據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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