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透過都市計畫法機制,允許地方政府將一定範圍內土地進行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指定作業,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之私人土地,政府可以透過徵收、重劃等手段,將其公共化、公有化。在徵收前,私人地主依然擁有所有權,可以在公共設施用地臨時使用辦法框架下,進行有限度開發利用。
使用分區呢?被劃設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類型土地,等於國家賦予該類土地一定程度發展權,附加啟動發展權、建築行為之配套條件,例如必須透過細部計畫開發工具執行,例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能落實發展權。
問題一: 使用分區土地長期閒置
具備發展權之使用分區土地如果長期沒有合理使用,其中會出現兩種情形: 該土地上有既存建物,尚未改建。或者該土地上無任何建築構造物,為空閒地或農耕地。
兩者的存在其實對都市計劃落實皆有影響。
土地上有既存建物者,有可能是低度利用,除非改建,否則無法呼應被賦予之發展權。
土地上沒有既存建物,則必須將產權複雜度納入考量。
問題二: 閒置使用分區土地之發展權可以收回嗎?
這個問題涉及一個嚴肅課題: 發展權有沒有時效性?如果有,時間到了,如何自動失效?
這部分可以分成兩大類: 期程獎勵及基本容積。前者是附加在既有發展權的獎勵措施,鼓勵開發者在一定時間內進行開發,進而取得一定比例的容積獎勵,時間到了就自動失效。後者則被假設為特定土地的既有權益vested interest,一旦賦予就無法取回,即使該土地及地主持續沒有任何開發行為。
將上述概念轉換到公設保留地,因為多年沒能開發,政府正在檢討部分公設地存在的必要性,被認定沒有存在必要性者,卻必須付出一定回饋代價,據以換取成為可發展用地。這是一個令人不解的邏輯。政府透過都市計畫將土地劃設備公共設施用地,本應被徵收取得為大眾所用,幾十年下來,該土地使用受要限制,政府又提出新方案,要求地主付出一半土地,交換另一半土地可做為發展用地的代價。試問,這幾十年間,公設土地地主不是不想開發,而是不能開發,到頭來卻要付出代價才能取得發展權。
同樣的土地,在該計畫一開始就被劃設為住宅區、商業區與工業區,這是可開發土地,幾十年沒有開發,卻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可持續保有發展權。
一個計劃區,兩種制度,互相矛盾,卻無人檢討,怪哉。
發展權回收路徑
基於此認知,現行制度顯有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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