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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謊?

徐世榮教授今2021/9/29在臉書發表文章指出,真想不到綠營網軍側翼至今還在散播花敬群的謊言,指花敬群稱徐世榮說蔡總統是任內土地徵收最多的總統為「誇張且不實的說法」。

總統蔡英文4月22日接見環團時,徐世榮當面提醒,蔡總統是解嚴後土地徵收面積最多的總統;花敬群會後指控此說法是誇張、不實指控,並提出數據反駁。

徐世榮說,如果花敬群講的是真的,那麼就請民進黨立即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全數將「區段徵收」所有條文及專章從該條例中刪除,可以嗎?「一個政務官公然在總統面前及總統府內說謊,實在是有夠可恥!」

土地徵收回歸憲政杜絕圖利政府財團

內政部這麼回應:

針對今(29)日報載提到學者認為內政部徵收數據說謊,內政部澄清回應,土地徵收條例於89年制定公布,於條例施行初期10年(89-100年),每年核准一般徵收面積平均約951公頃。但內政部為保障民眾財產權益,在近年特別強化徵收審議機制,並鼓勵以協議價購取得用地,在與需地機關共同努力下,108年與109年一般徵收面積分別降為31.22公頃與36.38公頃,確實明顯大幅降低,並無錯誤或說謊情形。

至於區段徵收則為土地整體利用開發方式,透過區段徵收開發方式,除可取得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外,區內民眾同時可依意願選擇領取地價補償或領回土地,共享開發利益與整體環境改善。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本質不同,兩者並不適合混為一談。

內政部表示,經統計目前區段徵收地區地主選擇領回抵價地比例高達95%以上,顯見此制度獲得多數民眾的支持與認同。目前內政部也正審慎檢討精進區段徵收制度,包括加強居住權保障,提供多元安置方案及擴大放寬安置對象等,積極改善制度存在之缺失,期盼各界能回歸理性討論,尊重各方專業意見,使制度更臻完備。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專欄作家朱淑娟今日(2021/10/5)加入徵收之辯,大膽提出廢除區段徵收之說,有道理嗎? 她說:

為了反駁學者(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所說:「蔡總統是任內土地徵收最多的總統」,內政部上周(2021/9/29)發出新聞稿,大意是「區段徵收」不是徵收,只有「一般徵收」才是徵收,這樣算的話,前兩年的徵收面積反而下降,所以是學者錯了,必須駁斥。

相信不少人看到這句話時心中會浮現「咦」這個字,不論是驚訝或讚嘆,總之這應該是內政部首次這樣切割徵收。但不論從《土地徵收條例》的定義、或人民的認知,都不會認為區段徵收不是徵收,不只因為它名之為「徵收」,而且它實質上當然是徵收。

何謂徵收?就是政府基於公益性,用公權力強制消滅私有財產、轉為國有並分配給需地機關的一種手段。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要動用徵收這種強制手段,就需要有很強的公益性(明確的用途)、必要性(沒有其他取得土地的方法),且需要多少徵收多少。

然而被塞在《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的區段徵收,卻違反徵收這個最起碼的道德性,容許新都市開發、舊都市更新、農村加強公共建設、以及其他政府片面定義的開發,都可以實施區段徵收。這種沒有明確用途、包山包海的徵收方式,傷害更甚於一般徵收。

而一旦區段徵收不必受制於明確用途,只要政府隨自己的意思劃個都市計畫,就可以徵收數百公頃土地,就算具有某些公益性,但往往所需用地只占所有徵收面積的一小部分。

開發後的土地可以操作增值,發回給人民的抵價地就會縮水,剩下的地收歸國有,可以賣給建商、可以做公共建設,等於是政府對土地的一種強制性重分配。要說區段徵收這種強制性的重分配是「共享開發利益與整體環境改善」未免也太自我感覺良好。

她又說:

2017年9月,桃園市長鄭文燦在A7站公共工程峻工典禮致詞時坦承,當時說要減量設計,之後卻提高容積變成增量設計。而當時說要照顧中小企業,但原本的500多家工廠卻被全部趕走,這個計畫跟創造就業的目標是衝突的。

區段徵收有沒有地主獲利,當然有,但那是指大地主而言,即使只能領回三成配地還是有利。但更多的是只有少面積土地的人,可能連配地的資格都沒有,最後只好把地賣給建商走人。而事實上消息靈通的建商,早早就在村裏收購土地了,區段徵收實施後,那些購買的零碎地就可以合併計算,配回完整的區塊。

因此,區段徵收不只是徵收的一種,而且是更不道德的徵收,沒有明確的公益性用途、用人民的土地補充政府財政、強迫人民參與。內政部如果真的想讓蔡總統不要成為任內徵收最多的總統,要做的不是切割區段徵收,而是直接廢除區段徵收

如何解讀?

顯然,這是各說各話、沒有交集的對話。這個爭論其實來自徐世榮老師的專書,超額徵收之論述方向:

台灣的實情是「一部憲法、兩個世界」,縱然《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長久以來,本人的心得卻是,這一條文僅只適用於少數權貴及上層階級,政府非常保障他們的財產權,並用公權力協助他們圈地及炒作土地,讓他們荷包滿滿,選舉時再對政治人物進行金錢及選票的回饋。

反之,當政府面對一般百姓及社會弱勢時,卻完全擺出另一臉孔,以憲法第23條「增進公共利益」為名,以都市計畫的手段,不斷的進行徵收、重劃、都更、及強制迫遷,而且毫不手軟。這種情況是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皆然。這真的是台灣最深沉的悲哀!

很希望台灣的土地被徵收人及社會弱勢都能認清局勢,我們根本就不是活在一個民主立憲的國家,若以浮濫的土地徵收為例,我們其實是活在一個「以自由民主及愛台灣為名,實質卻是進行土地及人權掠奪」的類社會主義共產國度!這部《憲法》根本無法保護社會弱勢及其家園,當權者完全忽視《憲法》的存在,並恣意掠奪及侵害我們的權益,我們每一個人其實都是排隊等著當那個被掠奪的少數,有許多人排在前面,而且已經很不幸的遭遇到了。對於那些還沒有碰到的人而言,請千萬不要天真或鐵齒的以為不會碰到,只是現在還沒有輪到罷了

徐世榮的說法當然有其論述基礎,從財產權保障角度看,自成其說,看似有道理,只是回到台灣土地現場,恐有待補充之處。重點在於,有沒有區段徵收濫權之處呢?有,不少,只是,解決之道是廢除區段徵收,還是設法改良之,這可能是雙方應該交鋒之處,各說各話,於事無補。

台灣當下公共政策環境最難之處在於,雙方各持已見,說法也各有道理,問題往往出在兩個困境難解。

政策現實關注方很容易被攻擊,防守之際,很容易掉入黨國歷史巢臼泥沼,也就是1964年到1988年三次都市計畫法修法嘗試解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毒。沒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因,當下的爭議當可少一大半。

另一個困境是,公有地處理原則至今沒有解嚴,坐擁公有土地之機關與國營事業,至今霸住這些公有地為本位資產,無法為社會所用,導致雙方爭議難有交集。

幾個分析面向

1. 先有計畫,才有開發

台灣都市計劃解嚴日始於1964年都市計畫法第一次修正,或說,重新擬定。該法公共設施用地專章明定政府對公設用地的責任,徵收利用。當時的時代背景,公設用地取得並非地方政府能力可及,都市計畫書圖也是機密文件,對多數人而言,劃入公設用地與現況使用差異不大,很多人根本不知情。

1973年修法延長了公設用地取得時機,10年+5年等於15年,時間拖長了,即使已經進入大量擬定都市計畫年代,規劃者還是本於理想,在各地大量生產都市計畫,從市鎮計畫、交流道計畫到鄉街計畫,整個1970年代應該至少劃設了幾萬公頃的公共設施用地,各地區一下子出現了看似現代化的都市生活特區,前提是,公共設施用地如果有取得的話。

15年到期前,內政部迫於壓力下,才與台灣省府合作解套,一方面解除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年限,另一方面也加速公設用地的取得,投入至少五千億元公共資金,所謂第一期公設用地專案桶檢就是這麼來的。

然後呢?公設保留地成為正式名詞,因為取得年限已經解除,地方政府財政能力還是沒有有效提升,在此基礎下,保留地變成終生監禁的私有土地。誰來解套?那一級政府可編列至少七兆預算,逐年處理?

解編?解編後的土地,做何使用呢?

2. 都市開發係以公共設施為主體

都市不可能透過私人開發達到最佳境界,這是各國現實。都市開發的路徑必須透過公共設施用地的引導,才有可能走上合理路徑。看看台灣地政單位主導的非都土地,在沒有公共設施用地,只有開發權核發的基礎下,非都土地變成一處處沒有合理公共設施的孤島即可得知。

報編工業區在那裏?當時的政府選擇跳脫都市計畫區工業區土地,直接走非都土地報編作業,於是,台灣各地陸續出現工業區位於郊外,缺乏住商社區搭配的窘境。工作通勤距離拉遠對工業部門而言,根本不是問題。都市計畫範圍內工業區土地地價太高了,活該倒楣。

產業用地具備公共性,但是可以納入公共設施範疇嗎?顯然各方對此有疑慮。只是,缺乏大面積產業用地帶來的社會損失,誰來承擔呢?政府,地主,還是社會?

3. 公共設施用地不會憑空而得,代價誰付?

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需要財源,這是台灣地方政府長期的困境與現實。指責政府透過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開發方式者,難道這些人不知道,這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替代方案,而非最佳方案嗎?當最佳方案不可行時,堅持最佳方案者到底想甚麼?

4. 發展用地(使用分區)處置方式

採用區段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當然會創造更多的住工商使用分區土地,區爭與重劃如果沒有創造高地價落差根本不可行,問題出在,前後地價落差的巨額利益如果被少數人拿走,必然創造更大的不公平。如果可以將部分轉化為公有地可開發用地轉化為只租不售,或者用來抑制地價上漲,例如興辦社會住宅,這點大家有共識嗎?

如果有,問題就不在手段,而在執行方式,各方應該聚焦的˙就不是區段徵收,而是其執行方式的妥適性,例如近年透過市價及協議價購為主的徵收手段。

改革方向: 廢除區段徵收?

朱淑娟指出: 曾有學者形容區段徵收是「掛羊頭賣狗肉」,一點都沒錯,因為往往假借極少的公益性、卻徵收數倍於所需的土地。案例之一是2012年的苗栗竹南大埔案,以竹科竹南基地飽和為由開發,只需要28公頃地,卻徵收165公頃,留下多少血淚抗爭。 前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葉世文的弊案「桃園機場捷運A7站」,以興建合宜住宅之名,擴大徵收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角坡,即使合宜住宅只需要10公頃,卻擴大區段徵收186公頃,導致當地500多家中小企業及住家被夷為平地。

沒錯,這些都是惡劣的潛在案例。

這些案例的都市計畫擬定已經超過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範疇,進入促進經濟發展及看似增進公共利益等灰色地帶,

過去科學園區還以台糖土地為大宗,當台糖土地逐漸減少後,有些政治人物將腦筋動到私有地身上,問題就出在這裡。

這些爭議性案例的本質已經脫離一般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而是進入與民爭利的產業用地及捷運相關開發案,照理說, 私人企業有用地需求本應自行尋找,而非仰賴政府出手。一方的說詞是,台灣土地取得困難,且談判價碼差異大,沒有政府出手,根本找不到大面積用地,只好退而求其次。

這是說詞,也可能是藉口,只是,雙方對此有交集嗎?

廢除區段徵收,然後呢?

區段徵收與徵收只是實踐計畫的工具,廢除了工具,計畫如何被實現?

假設計畫劃設一處公園,透過徵收,可由政府編列預算購買土地,或者透過區段徵收,由區段徵收作業基金先行墊付,然後由區內地主共同負擔該公園用地公有化,結果是: 大家多了一處公園。

沒有徵收、沒有區段徵收,計畫畫設之公園用地如何取得?透過協商價格,如果地主還是不同意呢?基於尊重地主,公園只好作廢,或者將不同意者排除於公園之外,如此下來,我們會有甚麼樣的公園?支離破碎的公園用地,合理嗎?沒有參與區徵地地主住在公園裡面,合理嗎?

廢除區段徵收倡議者想像的公平性與財產權保障真的可以並存嗎?當財產權變成一束(bundle),而非個體,過度關注個體,個案,真的是保障財產權最好的方法嗎?真的對"地主"公平嗎?

反對區段徵收不等於反對開發@ 台中學研究中心::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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