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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審議關廟區河川整治土地徵收案,意外發現,原來都市計畫劃設河川區還蠻"隨興"的,一條鹽水溪河岸,分屬都市計畫河川區非都土地水利用地,結果河川局在整治工程用地徵收作業要製作兩本報告書: 一本都市計畫河川區徵收,另一本非都水利用地徵收。

當場提出一個很笨的問題: 關廟都市計劃歷年通盤檢討作業怎麼沒有人通知規劃單位,都市計畫區內的河川區只佔整個河床一半土地,還有另一半土地在非都,一條河、兩樣情,怎麼不考慮將其全部納入都市計畫河川區呢?

這種跨越部門的問題通常不會得到合理的答案。大家各做各的習慣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幾十年下來,事情就是這樣。

這種公務文化是慣性使然?還是另有更深層的底蘊?改天要好好討論一兩翻。

另一個不解的發現,當河川單位徵收土地,完成工程後,幾十筆徵收來的土地,地號依然維持,為什麼不整併為一筆地號呢?至少從管理的角度,土地清冊移交也薄一點,這樣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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