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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綠帶應該多寬?如何決定?有何彈性?會涉及公平性嗎?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十、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性質、工商綜合區、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 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 二十公尺。

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 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1)變更作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 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二)一般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工商綜合區、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 貯存)、土石採取、礦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 變更之使用者:至少十公尺。

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 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1)變更作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礦 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 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辦理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 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但其整體規劃確實無法達百分之三 十,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 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果者,依其規定辦 理;未有規定者,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一般農業區之配置原則辦理。 (五)經行政院核定之輔導方案已有訂定相關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規定者, 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者,其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應 為一點五公尺。

隔離綠帶10米、20米、30米的差異是甚麼?這是硬性規定,還是規畫參考?有否設計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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