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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通過,2018年公告全國國土計畫,2020年審定18個縣市國土計畫,接下來就是國土計畫法第一階段重頭戲: 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不得晚於2025年,也就是說從立法通過到實際可行,國土計畫籌備期長達9年。

走馬至今,我們至少完成幾個里程碑,也學到一些教訓,也有幾個需要改進方向。

重大里程碑

1. 將全國海域與陸域納入整體規畫區,且就未來發展大方向及發展總量有了初步共識,這是繼1979年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及1987年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後首次由中央及地方分進合擊的大規模空間規劃做為。

2. 打破各縣市長期都計區與非都土地之別,全部納入功能分區,且設定全國及各縣市合理計畫人口。雖然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此有些許異議,整體而言,計畫人口與發展量核發總算有了更緊密的連結。

3. 四大功能分區雛型已經出現,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的緊張關係至少有了緩衝介面,尤其農業發展區已經劃設超過一百萬公頃,遠超過原先設定的總量。

幾個教訓

教訓一: 基於既有權益保障,第一次國土計劃比較像是非都土地轉軌作業,較少規劃層面考量,也就是說,已經核發的發展權,包括城鄉發展區及農業發展區,皆未能有效收回。

教訓二: 地方基於發展需求,很難做出萎縮管理的決策,幾乎所有縣市國土計畫皆有未來發展區的畫設,發展權不但沒有收回,基於尊重地方發展需求,還是不斷給出。

教訓三: 新竹縣市、嘉義縣市還存在縣市之間發展介面待釐清問題,有必要透過都會區國土計畫加以整合,然此類都會區計畫如何被落實,或者只將焦點放在重要議題,進而牽動兩個縣市國土計劃的調整,目前在機制面尚未明朗,有待進一步SOP模擬。

精進作為

精進一: 跨縣市都會區國土計劃有待努力,尤其首都圈整體發展藍圖依然各自為鎮,從基隆、新北、台北與桃園缺乏有效整合,首都圈的農業發展腹地日漸減少,糧食依賴度提升,垂直農業等機制有待突破。期待由下而上的規劃模式顯然在政治上不可行,如果透過有效的、由上而下規劃模式,就首都圈治理模式,空間格局進行設施增減的推演,可能是重點之最。

精進二: 地主與公民參與機制有別,宜有補助參與規劃機制。傳統土地使用計畫係以地主權益為關注焦點,公民團體在此部份處於弱勢,國家有義務提撥相對基金補助NGO對地區及區域重要議題進行深度研究,並且將地權整合研究納入範疇,以利提供更貼近地主(尤其是弱勢地主或非地主)權益調整的計畫方案。建議每年基金補助額度至少1,000萬元(,執行一個示範周期,至少5年)。研究建議直接納入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討論事項,豐富並提升委員會審議功能。

精進三: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包山包海,已經被賦予太多錯誤期待,應該盡速釐清預期完成之計畫可能範疇及疑慮,包括計畫人口分派、發展權調整或增減、農業生產量預估、二三級產業用地增減、地權整合開發工具、必要性公共設施、變更程序、私人投資介面等。

未來展望

台灣即將在2025年成為非核家園,同一年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將陸續公告實施,展望未來四到五年,個人不期待國土功能分區重蹈過往非都土地無意義分區及缺乏彈性之用地編定制度,這是目前最令人擔憂的部分。因為首次國土計畫並未將公共設施用地納入整體規劃,城鄉發展區外有限的發展量如果又在缺乏系統性公共設施用地支援下,貿然核定點狀開發基地,國人期待的區塊型功能分區制度必將再次帶來令人失望的開發成果。

隨著各縣市國土計畫陸續公告(台北市及嘉義市續行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各界關心的土地使用管制方式及允許使用別即將被推上舞台,希望中央那群長期霸占非都管制規則想像與修改的能人,饒了我們,別讓功能分區之細分區又在幾十種使用組別及用地別的壟罩下,充斥著模糊空間,以致每塊土地(基地)的開發管制又陷入用地別之爭,犧牲了功能分區的真正用意。

其次,台灣史上已經有過至少三次國土規劃經驗,1624年荷蘭人來台、1887年台灣省城建設、1957年中興新村建設等,國土規劃不能沒有政治企圖心,眼看著2024年即將邁入台灣開發四百周年,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好好考量一下首都減壓與遷都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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