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三條:
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因為保育利用與管理需要,所以依照土地資源特性,劃設四大類功能分區。
所以這是台灣三百六十萬公頃土地的ZONING嗎?
分區劃設只依照土地資源特性,是否代表人為需求全面性退位?
先劃設,後談使用原則,是否代表劃設優於使用原則,反過來,使用原則會否,如何影響劃設功能分區?分區之後還有分類,兩者差異為何?
國土計畫法第二十條:
1. 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2. 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3. 農業發展地區: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予以分類。
4. 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發展程度,予以分類。
很明顯地,第三條與第二十條之間存在些許矛盾。
國土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非都市土地19種用地是ZONING嗎?
ZONING包括幾項與土地開發相關的概念: 發展權、發展內容、發展時機等規範,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其實很抽象,真正與發展權相關的是19種用地,也就是說,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比較像是功能分區,用地才是ZONING。
但是非都市的ZONING又可以分成兩大類: 資源性及設施型,兩者差異性大,但是為何出現,其實沒有人可以說出道理,唯一理由大概是ZONING設定前就已經存在的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如果不是ZONING,會是甚麼?
同樣的,國土功能分區也有兩個層級,4個大分區及19個細分區,可是國土細分區又與非都市土地19種ZONING有別,最主要差異是國土功能細分區至今沒有建蔽容積的規範。從10大分區/19種用地變成4大分區/19種細分區,我們是在進步中,還是退步中?
失速列車說
畫了好多年,國土功能細分區還要好幾年才能有具體成果,在此之前,原來的19種用地別繼續適用。
等20種國土細分區畫設完成後,我們必然會問: 這跟非都市土地有何差異,如果有,差異處在那?如果沒有,我們是否白忙一場。地主查詢得到的資料,如果還是空白的,到時候,我們還要忙甚麼?
所以?繼續增加?
失速列車,基金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