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回國二十多年,心裡總是想著地方自治,對長期中央統籌、壓制地方的做法不以為然。
一部都市計畫法創造了四百多處都市計畫,照理說,應該由地方自己負責自己都市計畫的研擬與修正,但是多年來,三級三審的制度下,多數都市計畫已然淪為人民唾棄的標的物,棄之可惜,留著又沒用處。
遠在天邊的中央委員會,自以為是,即使對地方全然陌生,卻握有檢討與變更案的核定權,長期下來,被弱化的地方政府選擇放棄自治的權力,把所有對錯丟給中央負責。
一個三到五年的定期通盤檢討案,從公展到核定,動輒六七年,等核定了,又是下次通檢的開始。
但是,
如果地方長期沒有治理經驗,也不願意培力自治的環境,地方自治真的是解方嗎?
回頭檢視台灣的地方發展歷史,人才流失、人治色彩濃厚,土地利益被多方綁架,短期內真的可能解套嗎?
地方制度法通過至今二十多年,地方真的準備好了嗎?
問號!
在歐洲與美國,一個幾萬人小鎮動輒幾百年,甚至上千年歷史,人文歷史傳承深遠,台灣有嗎?
這些基礎是地方自治不可或缺的元素嗎?
問號!
台灣六都號稱百萬人口都市,市政機構配備幾萬名公務人力,這些人在市長與議會的統領下,真的有能力打下自治的天下嗎?
問號!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