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著各地農業區發展現況,來到南投草屯都市計畫區。
草屯鎮面積大約1.04萬公頃,人口規模將近10萬人,從1980年代末期突破九萬人後,三十年來皆維持在九萬多人。
根據草屯都市計畫書,草屯鎮街區於1943年日本時期有了都市計畫,面積約404公頃,戰後1961年重新公告之草屯鎮都市計畫,擴大既有計畫面積至1,230公頃(1250公頃崇智前),計畫人口原本4萬人,也擴充為6.5萬人,住工商等使用分區約329公頃,包括住宅區221公頃,商業區23公頃,工業區60公頃,公共設施用地213公頃,兩者加起來大約543公頃,只占都市計畫範圍45%,其餘55%為農業區,面積高達687公頃。
一個上萬公頃的行政區,11%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區,其餘的土地被整入非都市土地,兩者的人口規模與發展模式,誰有掌控權?誰來引導? 這是大哉問,也是台灣各鄉鎮普遍存在的現象。
在此基礎上,當草屯人想要找一處面積較大的居所,他的選擇多嗎?除了住宅區之外,他還有甚麼選擇?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抱著這樣的疑問,我們在草屯都市計畫區的農業區看到這樣的莊園住宅。
怎麼解讀?怎麼思考未來?
有識者指出,這是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導致的後果,原本存在的農地農有政策被解除後,農地農用變得愈來愈困難,因為非農民取得農地後,根本沒有耕作的想法。
首先,農地農有合理嗎?如果合理,何來修法改革之舉?如果不合理,修法方向有那些呢?讓非農民擁有農地怎麼會變成罪惡的源頭?看看2000年修法前,農委會怎麼說:
農地是農業生產的基礎,為不可再生的資源,具有區位性及不可移動性。隨著經濟的發展,農地的功能,已由單純糧食生產安全的經濟性功能擴充到提昇生活品質與維護生態環境的非經濟公益性功能,應妥為管理,以謀求永續利用。按照現行土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耕地移轉的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在買方資格受限制下,想離農的農民不容易把農地賣出去,以致農地市場交易低迷,農村勞力老化;另方面,也使得學有專長且有志從事農業的青年,因不具自耕農身分,未能投入農業經營行列,也難以引進資金與管理技術,不利農業結構的調整。因此,政府決定將現行「農地農有,農地農用」政策,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換言之,未來的政策將以「管地不管人」來落實農地農用政策。
當時的農委會也擔心: 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涉及國家土地政策的重大變革,如何落實農地農用,需有完整的相關配套措施,否則將產生土地炒作加劇、農地違規使用情況惡化、農舍興建零亂、農業環境遭受破壞及稅賦不公等問題。換言之,問題大家看得很清楚,只是做法沒有太多的選項。
其次,管地不管人並不代表農地他用,購買農地者還是要具備耕作的意願,既然如此,怎麼會出現類似草屯農業區莊園住宅的現象呢?問題出在那裏?購買農地者刻意違規使用嗎?還是市場需求使然?
一個合理的問題: 當市區可建築用地不足,或者不符合地方需求時,地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有何機制滿足新的需求? 勉強需求者在市區找地,整合可建築用地,或者另尋其他管道在他鄉找土地?如果需求者不想離開本地,怎麼辦?
這時候,有人動了腦筋,想出利用農業區土地興辦住宅社區,且規避了農地農用限制,創造了新形態低密度住宅區,這種產品在都市計畫住宅區可能無法被創造,卻被部分人需求,假設是自住需求,而非投資商品,試問,這樣的農業土地利用,違反了甚麼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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