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要從2012年12月底監察院新聞稿談起,
內政部長李鴻源101年12月18日赴監察院接受監察委員約詢時表示:針對各市縣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卻歷三、四十年迄未徵收的課題,他將立即辦理以下五事:
一、將依據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對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設地,訂定辦法,予以解編。
二、將與財政部協商,讓公設地及地上房屋不必繳稅,或少繳稅。
三、將擴大辦理公地等值交換公設地。
四、將對確有需要保留之公設地,研究如何有效保障人民權益。
五、將研訂獎懲辦法,俾地方政府確實配合中央都市計劃相關決策。
李部長表示,將於短期內擬妥相關各項處理辦法報院。
2013年5月9日監察院糾正案,
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嚴重怠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5月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吳豐山、劉玉山、李炳南提案,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後歷經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的個案甚多,積累民怨已深。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的必要。
糾正案指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0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嚴重怠失。
內政部2013.11.29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半年後,2013年底,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公設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開啟補助、監督各縣市政府戮力檢討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案。2020年初營建署還發了新聞稿表示:
2020速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營建署表示,2019年度有關推動都市計畫相關業務,包括督導管考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推動、加速都市計畫審議及前瞻建設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城鎮之心工程計畫」。2020年仍將持續積極輔導各直轄市、縣(市)及城鄉發展分署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並將持續適時了解及協處地方政府所遭遇之困難,以儘速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從2013年底到今天,10年了 (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
根據營建署2024年初提供的資料,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作業方式採 研提整體檢討構想及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2 階段方式 辦理,2019年7月完成22個地方政府函報第一階段整體檢討構想之審查作業,之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第二階段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草案公開展覽及提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預定辦理372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變更作業,2023年12月底,已發布實施45處,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296處,直轄市、 縣(市)都委會審議中26處,尚未公開展覽者5處(新北市)。
計算一下進度:
1. 以2020年為基準年,2020-2023年底,4年來,45/372,12%已完成通盤檢討發布實施。88%,327處還在進行中。
2. 296/372,79.5%,目前還在內政部審議中。
3. 26/372,6.9%,目前還停留在縣市都委會審議中,尚未送到內政部。
4. 5/372,1.3%,目前甚至還沒完成公開展覽(新北市),等於還在原地踏步,連新北市都委會也沒能接管審議。
5. 台北市、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總計尚有10個縣市沒有任何審定發布實施案例,占比45%,快一半縣市等於沒有成果可向市民報告。
10年如一日,12%完成檢討,實際公設解編的內容如何,有待進一步考證,從人民與地主的角度,超過一成的都市計畫區公設保留地,看見些微的曙光。
其餘的88%,327處都市計畫區還在奮鬥中。我們不禁好奇,公設解編有這麼困難嗎?面對監察院的糾正及累積數十年的民怨,社會給規劃單位10年的時間,真的不夠嗎?
更甚者,還有5處都市計畫區,全部位於新北市,竟然連草案也沒有,這種地方政府,人民如何對此產生信心。
一枝獨秀的桃園市,29處都市計畫已有13處發布實施,且已有11處在內政部審定,等於24處已經完成法定程序,占比超過八成。
教訓與展望
10年了,任何的藉口都會令人厭倦,如果剩餘的327處專通案還要走10年,台灣都市計畫只剩下被踩在腳下的命運。
怎麼辦?
1. 簡化程序,加速審議,以兩年為完成基準,設定罰則。
2. 提供更多的變更原則選項(重劃選項更多元),以利北中南東都市計畫區差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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