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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長自作主張?

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並據此通過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明確規範三種可送出容積的基地: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2009年立法院提案修正同條增訂折繳代金規定。依據該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代金用途應專款專用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

臺中市政府為運用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建議修正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增訂容積代金得用於公共設施之興闢,並放寬得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區之公保地及興辦工程與相關作業費用,並修正本辦法規定。近期立法院多位委員同上開意見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

立法院委員函轉中華民國未徵收未補償私有公保地全國地主自救會向本署陳情表示:「目前立法院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擬放寬容積代金用途於公共建設費用,惟公共設施用地興闢與管理,本應由各縣市編列預算經費執行,而非挪用容積代金支應。地方政府未公告容移代金運用資訊,已為各地方政府不受監督之金庫、跨區取得公保地將使都市計畫區容積總量失控等,中央應有監督管理機制」。

2021年12月24日釋字813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

2023年11月10日文資法修法通過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規定,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

司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現行文資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要求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其意旨予以修正。

為趕在今年底截止日前完成修正,以符合釋憲文的要求,所以有這次修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月26日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天三讀修正通過。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吳思瑤等人在審查會中曾表示,此次修法雖為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不過,根據都市計畫法、水利法及文資法相關規定,現有至少有三類容積移轉的相關辦法可辦理容積移轉,由於三者價值換算公式不同、申請程序困難度及因此產生的交易成本不盡相同,基於成本考量,當前容積移轉市場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較受青睞,導致文資座落之土地雖有優先性,所有權人難以藉以獲得補償,導致當事人抗拒或自行拆除。

為此,立委提出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文化部會同內政部檢討文資補償機制,例如放寬容積移轉限制,或者要求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所策定之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應有一定比率來自於文化資產等,另研議容積代金機制,藉以提升保存獎勵誘因。上述所提之附帶決議,均在今天院會通過。

容積代金收入,縣市差異大

從結果論檢視,容積代金做何使用並非全國性議題,而是六都議題,且排除了台南市。目前帳面上大概累積了近900億元代金(891.14億元),真正用在保留地取得的金額,大概230億元(227.546億元),約25.5%,其中台東縣居冠,幾乎全部用在保留地的取得。

面對這樣的現象,政策討論及政策調整方向應該從何開始?

容積移轉代金制度收支面面觀

容積代金何去何從? 262

容積是虛擬貨幣,買空賣空的都市計畫政策工具,容積獎勵與移轉代表利用容積達成另一個公共目的,容積本身只是工具,而非目的。

既然如此,未來調整方向應該聚焦在公共目的的優先性及重要性,使其不至於淪為政治人物的私人金庫。

1. 以文資法為特殊投資標的,積極回應釋字813號,彌補多年限制私人財產權的社會困境,建議至少提撥20%

2. 以取得公設保留地為優先投資項目,不得低於60%,且區分面狀及線狀公設保留地各50%

3. 限制20%代金為公共建設興闢資金,且須經過嚴謹縣市議會審議通過,前提是該投資要有明確可行性、公益性及必要性

這是台中市發起,大概只有5個縣市可能適用的代金使用條款,現階段實在不宜逕自修法,量身訂做。建議先以行政規範為之,違規者,統籌分配款評分扣點。

至於台中市?先請他們說清楚,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進度,已經10年了,為什麼沒有任何公辦重劃案被啟動,沒有積極作為的市府整天動腦筋想從容積代金庫大搞刺激房地產的建設,到頭來,台中市房價與地價變成非台中人的市場,這樣的市政舉止,實在令人失望。

公設保留地專案通檢是面對公設保留地問題解決的重要步驟,如果連這個工作都沒辦法有效完成,奢言轉移容積移轉代金他用,這是雙重無能。

 

PS: 台中市 臺中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2021年10月19日

第三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辦理容積移入繳納之容積代金。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優先取得容積移轉接收基地半徑一公里範圍內之公共設施 、道路及公園用地。
          二、取得與臺中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台中市112年度預算書

一、基金來源及用途之預計

(一) 本年度基金來源191億2,582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0元,增加191億2,582萬9千元,係本基金於112年度成立,惟本府前於109年5月18日公告修正「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13點,新增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容積移轉規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起受理前述類型申請案,故併計109年至110年容積代金實收額度以及111 年及112年預估容積代金收入所致。

(二) 本年度基金用途58億618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0元,增加58億618萬6千元,係本基金112年度成立,主要係補助本府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辦理相關業務所需費用所致。

二、基金餘絀之預計

本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133億1,964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賸餘0元,增加133億1,964萬3千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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